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條揭示三大立法宗旨: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是整部法律解釋的指北針。
Q · 行政訴訟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宣示三大宗旨:保障人民、確保行政合法、增進司法功能
依行政訴訟法第 1 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三者為宗旨。這不是空話:當後續條文字面有多種解釋空間時,法官會回頭依本條揭示的目的決定採何種解釋(目的解釋)。寫訴願書、行政訴訟狀紙時,引用本條作為論述的最高指導原則,可把個案主張提升為符合整部法律精神的制度論述。
大多數法律的第一條都會被你跳過。看起來是空話,「為了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合法...」這種句子能寫出什麼價值?但律師在法庭上的某些時刻,會把這條當成最後一張牌打出來。當條文寫得模糊、實務見解分歧、政府用奇怪的方式解釋法律時,法官會回頭看「立法宗旨」來決定該採哪種解釋。這條的存在,是要讓所有後面的條文有一個指北針:保障人民。所以當你寫訴願書、寫狀紙、甚至寫陳情書,引用這條當論述的最後一句,會讓你的主張看起來不是個人不滿,是符合整部法律的精神。民國87年(1998年)這場大改革把第1條從「具體救濟條款」改成「立法宗旨條款」,本身就是一個宣示動作:行政訴訟從此不只是技術性程序,而是有靈魂的權利保障機制。
行政訴訟法第 1 條為整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條款,明定行政訴訟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三者為目的,作為後續所有程序與救濟條文的解釋基準與價值指引。
真的有人引用,而且引用得很頻繁。當條文字面意義模糊、實務見解分歧、或機關用奇怪的方式解釋法律時,律師會引用立法宗旨主張目的解釋;法官在寫判決時也常引用立法宗旨當解釋依據。內行人提示:你自己寫訴願書或申訴書時,把「依行政訴訟法第1條所揭示之保障人民權益宗旨」放在論述末段,會讓主張看起來像律師寫的,承辦人不敢隨便駁回。
因為民國87年是行政訴訟法的大改革年份,把過去單一審級的「一審終結」制度改為二級二審,把單一的撤銷訴訟擴充為撤銷、確認、給付三種訴訟。這場改革要把行政訴訟從「人民告官的窄門」變成「保障權益的完整制度」,所以把第1條改成宗旨條款,宣示整部法律的價值轉向。內行人提示:理解這段歷史,能讓你看懂為什麼台灣行政訴訟法比刑訴法、民訴法更強調保障人民的色彩。
整部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條款,宣示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合法、增進司法功能三者為目的,是後續所有條文的解釋指引。
保障人民權益(救濟受公權力侵害者)、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監督依法行政)、增進司法功能(行政法院的制度角色)。
當條文字面意義有多種解釋空間時,依立法目的決定該採哪種解釋。本條揭示的宗旨即為目的解釋的基準。
具體條文規定權利義務與程序,立法宗旨條款是價值指引,本身不直接創設請求權,但指導其他條文的解釋方向。
在論述末段寫「貴機關之解釋方式違背行政訴訟法第1條揭示之保障人民權益宗旨」,把個案抱怨升級為制度論述。
指出機關以程序或解釋限縮人民救濟,與本條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相悖,並要求依目的解釋採對人民有利的見解。
從「依行政訴訟法第1條揭示之立法宗旨,整部法律以保障人民權益為核心」破題,再帶入具體條文,常可加分。
當具體條文字面對你不利但有解釋空間、或機關解釋明顯限縮救濟時,最適合援引宗旨主張目的解釋。
憲法第16條是訴訟權的憲法層級保障(上位),行政訴訟法第1條是該保障在行政救濟領域的法律層級具體化。
訴願是向行政機關內部的前階段救濟,行政訴訟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的司法救濟,兩者共構完整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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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至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已向五院或直隸國民政府各官署提起之訴願 ,以再訴願論。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已向五院或直隸國民政府各官署提起之訴願,以再訴願論。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再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已向中央各院提起之訴願,以再訴願論。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至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已向五院或直隸國民政府各官署提起之訴願 ,以再訴願論。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已向五院或直隸國民政府各官署提起之訴願,以再訴願論。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再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已向中央各院提起之訴願,以再訴願論。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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