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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選擇、申論)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我國法制的例行、司法實務(釋字第540、378號)、爭議之處理(法院組織法第7-3~7-5條)
2、行政訴訟類型:國考選擇、申論必考要特別注意❗️
(1)行政機關己作成不利行政處分
A、尚未執行完畢:撤銷訴訟(第4條)+第116條停止執行
B、公法上財產返還請求權:
行政機關已作成課稅、罰鍰、金錢給付之處分,且相對人已繳納完畢,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第8條2項)
C、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A)因違法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得請求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196條1項:撤銷訴訟+聲請回復原狀。
以上為撤銷訴訟的類型。
(B)另外,行政機關所為之違法事實行為,相對人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除去違法事實結果以回復原狀。
a、例如,機關未經徵收開闢道路VS釋字第758號
b、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土地變更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9年聯席會議)
(2)確認訴訟
A、確認行政處分效之訴:原告認為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重大明顯瑕疵,不須經訴願程序,亦不具有訴訟之備位(補充性)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釋字第652號,土地徵收逾15日未完成徵收補償,原徵收處分失效,相對人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此題選擇、申論均出題過)
C、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或行政處分已消滅,即行政處分後來已經撤銷、廢止、失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未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此題申論至少出題20次,要特別留意!)
D、追加確認訴訟:相對人或關係人已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訴訟進行中,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處分於訴訟中已消滅,原告得轉換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此題亦出題10次,要特別注意❗️)
(3)課予義務訴訟:此單元常考!
A、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103年決議:本國籍配偶不服其外籍配偶依親申請之拒絕
B、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106決議: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判決確定後並未作成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得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對行政機關處以怠金以為強制執行手段。(申論、選擇常考)
C、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選擇常考!
D、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1號裁定:國家徵收私有土地之補償價額不服,其請求應屬「課予義務訴訟」(拒絕申請之訴」。(選擇、申論已出題)
(4)一般給付訴訟(包含判命被告作為、不作為之訴訟
A、判命被告作為:財產上及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
B、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行政機關尚未作成行政處分或行政上事實行為,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不作成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5)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國家賠償雙軌制度。
(6)公益訴訟:
A行政訴訟法第9、11、35條
B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106年決議:公益訴訟之訴訟類型,原告請求被告機關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請求被告機關應為一定之事實行為,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司律、法研已出題)
3、行政訴訟當事人
(1)行政訴訟法第23、24、25、26條,第41、42、44條
(2)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104年決議:行政訴訟法第42條利害關係人
4、暫時權利保護:選擇、申論宜注意❗️
(1)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117):已作成不利之行政處分而尚未執行完畢
(2)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3條,機關對私人行政處分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暫時查封
(3)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請求維持既有權利狀態,即請求行政機關不為不利之處置(作成行政處分或行政上事實行為
(4)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原告積極請求請求被告機關作成有利之處置
5、注意:行政訴訟第一審
(1)都市計劃審查程序:選擇、申論都重要!
(2)交通裁決事件:選擇題注意第237-1~237條
(3)收容聲請事件:選擇題注意237-10、237-13、237-16
(4)通常訴訟程序:選擇題注意常考法條
(5)簡易訴訟程序:選擇題注意第229條
6、上訴審、抗告程序:選擇題
7、再審、重新審理:選擇題注意第273、275條
8、強制執行:選擇題注意第305、306、307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5u4z8C9UB4hL2KpZ86ZgrW4uXfP33vXvArT1tE1cgxw1UJRmipsmEk4ZwVdksYmzl/?d=n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行政訴訟的上位法理
(一)目的性(purpose of statute):法律/權力的範圍
📌
「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
(二)安定性(stability of the order of law):
📌
訴訟經濟
避免裁判矛盾
紛爭一次解決
(三)正當性(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審查基準
(1)目的正當性
(2)目的與手段之間
A.適合性
B.必要性
C.均衡性
📌
🔵許玉秀師:法院是「喊痛的地方」
接近使用法院
合法聽審權(聽審請求權)
武器平等
適時審判
當事人實體利益保護
當事人程序利益保護
當事人自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