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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判字第 40 號
判例要旨
一、行政官署處理日產事件,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但其所處理之日產,如人民對之主張有私法上之權利,則係國家與人民關於私權之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判,不能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同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因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