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訴願法」的第一條規定。如果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損害了他們的權利或利益,就可以根據這個法律提起訴願。不過,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就要依照那些規定辦理。同樣地,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也可以依照這個法律提起訴願。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人因為某個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導致他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他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要求政府機關重新審視這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或適當。如果政府機關確實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他的訴願可能會被接受,政府機關也可能會重新考慮這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