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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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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12 days ago
高普初考
I: ❗️「違法或不當」➡️ 違法的VA或不當的VA皆可提起訴願 (法官只能做合法性審查,但行政長官可以做合法性審查,亦可為妥當性審查/合目的性審查) (不當➡️例如:影響社會觀感) (c.f 行政訴訟法§4) ❗️「利益」➡️法律上利益的簡稱(非反射利益,反射利益不能起訴) II 得提起訴願
debbie
a month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地方自治機關基於自治權/自治事項的訴願權
vi7856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撤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4條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訴願程序(以下選擇題應注意❗️) (一)訴願先行程序:例如稅捐稽徵法「復查」、健保法「審議」⋯ (二)訴願前置主義: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三)免除訴願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2)、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18) (四)相當於訴願程序:公務人員之復審、釋字第295號、教師法之再申訴、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二、訴願提起的要件 (一)訴願標的: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訴願法第1、2條) (二)訴願管轄機關:注意訴願法第4、6、7、8、9、10、11、12、13條規定。 (三)訴願期間及程序: 1、提起期間:注意第14~16條 2、提起程式及程序:注意第57~62條 3、訴願審議委員會:注意第52、53、55條 4、訴願審議方式:第63(書面審查為原則),第65條(例外言詞辯論) 5、職權調查原則(注意第67、69、72、76條) (四)訴願人: 1、訴願主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以上參看訴願法第1條第2項、第18條規定。 2、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爭訟當事人能力?(申論題注意❗️) 3、注意:第22條(選定、指定代表人),28、31(訴願參加人)32、33條(訴願代理人) 三、訴願的類型:(申論注意❗️) (一)行政機關已作成不利的行政處分:撤銷訴願 (二)人民依法申請事件:課予義務訴願(申論、選擇常考!) 1、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行政處分):怠為處分之訴願 2、行政機關予以駁回(拒絕、不准):拒絕申請之訴願 (三)遲到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會議決議(申論、選擇注意❗️) 1、人民依法申請而應作為之行政機關怠於作成有利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已經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訴願決定前,應作為處分之機關始作成行政處分。 2、遲到之有利行政處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將訴願案以無理由駁回。 3、遲到之不利處分(並非完全有利):訴願機關不得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將訴願予以駁回,基於「訴訟經濟」及「程序保障」,訴願機關應將「怠為處分的訴願」續行為「拒絕申請之訴願」。 四、訴願提起的效力 (一)移審效力:訴願法第58條 (二)繫屬效力 (三)延宕效力: 1、訴願人提起訴願,原處分或決定是否停止執行(停止行政處分的效力):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選擇、申論注意❗️) (1)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例外: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2、人民已經提起訴願,但尚未提起行政訴訟,得否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1)過去司法實務:採否定說之見解 (2)現行法制:訴願法第93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採肯定見解。 3、人民尚未提起訴願,得否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1)司法實務:採否定見解(認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依序申請,無異規避訴願等) (2)學者見解: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並未規定須依序申請,並未有規避訴願的情形。 五、訴願決定 (一)訴願決定的內容: 1、程序上決定:如有訴願法第77條規定情形,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選擇、申論常考一定要特別注意❗️) 2、實體上決定: (1)無理由駁回:訴願法第79條(選擇常考) (2)有理由:訴願法第81條(選擇常考!) (3)逾法定救濟期間,應予不受理,但行政處分顯然違法、不當者,原處分、訴願機關仍得依職權加以撤銷(訴願法第80條) (4)情況決定制度:訴願法第83、84條規定(選擇、申論常考,必須熟記!) 3、決定期限:注意第85條、86條(停止訴願程序)、第87、88(承當訴願) 4、訴願決定之教示救濟:訴願法第90、91、92條規定。 (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選擇、申論常考,宜特別注意❗️) 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會議決議,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是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三)釋字第368號: 官署依裁判重為復查之決定,得與前決定同之判例違憲? (訴願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否為相同內容之決定?) 1、行政訴訟法第4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乃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對其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請求法院予以終局解決之規定。 2、故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此種情形,原處分機關即得為不相同內容之決定。 3、倘依重為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此種情形,原處分機關不得另作成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 六、訴願之再審:訴願法第97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Sd33Gkm1p25kGLYrjTsg1ESJt474EDMATd61GW8kakLatMQxosEMo9KvycRdYTTul/?d=n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訴訟之前程序/先行程序 一般:訴願 課稅處分事件:復查→訴願 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之核定:異議→復議→訴願 政府採購事件(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停之爭議):異議→申訴 教師升等事件(教師法42、44):申訴→再申訴/願 Ex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交易委員會之行政處分(廣播電視法50-2條、公交易法第48條)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108、109條) 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合法性)或「📌不當」(合目的性),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負擔處分)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qazaqazaq123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條為負擔處分
xiii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依本條打訴願若敗訴則依行政訴訟法§4行政訴訟 連結§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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