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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訴願法」的第一條規定。如果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損害了他們的權利或利益,就可以根據這個法律提起訴願。不過,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就要依照那些規定辦理。同樣地,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也可以依照這個法律提起訴願。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人因為某個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導致他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他可以根據訴願法的規定提起訴願,要求政府機關重新審視這個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或適當。如果政府機關確實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他的訴願可能會被接受,政府機關也可能會重新考慮這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