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訴願法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1.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2.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1.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2.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訴願案件,其以後之再訴願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訴願程序規定終結之。

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關依法辦理。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