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8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2.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8 條規定訴願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外文資料須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與原外文資料,否則程序上不完整恐被要求補正。
Q · 訴願書可以用外文寫嗎?外文證據要怎麼附?
不行,訴願書件須用中文,外文證據要附原文
依訴願法第 98 條,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一律應以中文書寫;其中科學名詞的譯名以官方公告(原國立編譯館,現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原則並附註外文原名。若書件原本就是外文(如外國判決、外文合約、外文證明),除中文譯本外還必須同時檢附原外文資料,目的是讓受理訴願機關能核對譯文是否忠實。少附原文或書件未中文化,機關會要求補正,恐拖延 30 日訴願期間。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個冷冰冰的程序規定:訴願文件要用中文寫。但它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想過的細節:如果你引用了一份外文資料當證據(例如外國判決、外國法規、外文合約、外文證明),你不只要附中文譯本,還必須同時檢附原始外文資料。少了任何一個,這份證據在訴願機關眼裡就是不完整的,輕則被要求補正拖延程序,重則直接被認為證據效力不足。對於跨國案件、外籍人士、或涉外貿易糾紛的當事人,這條會直接影響你的訴願能不能順利進行。另外「國立編譯館」這個機關已經改組為國家教育研究院,但條文沒跟著更新,實務上以國家教育研究院的譯名為準。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98 條為訴願程序之書件語言要件規定:所有訴願、答辯及應備具書件應以中文書寫,科學名詞譯名以官方公告為原則並附註外文原名;書件原係外文者,須同時檢附原外文資料以供機關核對譯文正確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中文不好,可以用英文寫訴願書嗎?
不行。訴願法第 98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訴願、答辯及應備具書件應以中文書寫,這是強制規定。中文不流利者,建議委任律師或熟悉中文法律用語的代理人協助。自行用翻譯軟體翻譯的法律文件常有語意偏差,反而會被誤解主張。
Q2外文合約原文很長,全部都要翻譯嗎?
原則上要主張的條款都要翻譯,但不一定全本翻譯,可翻核心條款並附目錄索引。但原文必須完整,不能只附節錄,否則機關無法判斷是否斷章取義。公證或外交部驗證的翻譯本效力較強,重要案件值得辦理。
Q3國立編譯館已經改制,這條還有效嗎?
有效。國立編譯館已改組為國家教育研究院,本條精神是採用官方認可的譯名以避免混亂,實務上以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之譯名為準。
Q4訴願書一定要用中文寫嗎?
是。訴願法第 98 條第一項明定訴願、答辯及應備具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屬強制規定。
Q5訴願法第 98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程序的書件語言要件:書件須中文、科學名詞依官方譯名附外文原名、外文書件須附原文。
Q6什麼叫外文書件要附原外文資料?
書件原本是外文(外國判決、外文合約等)時,除中文譯本外須同時附上完整外文原本供機關核對。
Q7中文書件和外文書件的處理差在哪?
中文書件可直接送;外文書件須先翻成中文並同時檢附原文,譯名還須依官方公告。
Q8訴願書件怎麼備齊才合規?
書狀中文化 → 外文證物附中文譯本與原本 → 譯名依官方公告 → 不諳中文委任代理 → 收補正通知及時補正。
Q9外文證據怎麼翻譯比較保險?
翻譯核心條款並附目錄索引,外文原本須完整;重要案件可辦公證或外交部驗證翻譯本。
Q10不會中文怎麼提訴願?
委任律師或熟悉中文法律用語的代理人製作書狀,最終送件須為中文版本。
Q11收到補正通知怎麼處理?
在指定期限內補齊缺漏書件或原文,補正期間通常不計入訴願期間但仍應盡快。
Q12只附中文譯本不附原文可以嗎?
不可。第 98 條第二項要求外文書件須同時附原外文資料,否則機關無法核對譯文,視為不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中文書件 | 外文書件 |
|---|---|---|
| 書寫語言 | 可直接送件 | 須先翻成中文後送件 |
| 是否附原文 | 不適用 | 必須同時檢附原外文資料 |
| 譯名規則 | 依一般用語 | 科學名詞依官方公告譯名並附外文原名 |
| 不符的後果 | 一般無補正問題 | 漏附原文或未譯將被要求補正 |
中文書件
- 書寫語言
- 可直接送件
- 是否附原文
- 不適用
- 譯名規則
- 依一般用語
- 不符的後果
- 一般無補正問題
外文書件
- 書寫語言
- 須先翻成中文後送件
- 是否附原文
- 必須同時檢附原外文資料
- 譯名規則
- 科學名詞依官方公告譯名並附外文原名
- 不符的後果
- 漏附原文或未譯將被要求補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0871002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中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本國文字為之,俾利受理訴願機關處理。
- 訴願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依本法中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本國文字為之,俾利受理訴願機關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