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訴願法 第五章 附則

§ 98–1014

98
  1.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2.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99
  1.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2.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訴願案件,其以後之再訴願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訴願程序規定終結之。
100
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關依法辦理。
101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訴願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