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99 條
- 1.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 2.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訴願案件,其以後之再訴願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訴願程序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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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99 條是 87 年廢除再訴願的過渡條款,規定修法前未結案件後續程序一律依新法終結(程序從新)。
Q · 法律修正時,正在進行的舊案件要用舊法還是新法?
依訴願法第 99 條,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的訴願與再訴願案件,其後續程序依修正後的新法規定終結。換言之,當事人沒有選擇權:程序如何進行一律適用新法(程序從新),實體權利則受案件發生時法律保護(實體從舊)。這是台灣面對程序法修正時的標準過渡處理模式。
白話解讀
法律最後幾條過渡條款,多數人看到就跳過。但訴願法第 99 條藏著台灣行政救濟史上一次大手術的縫合線。民國 87 年訴願法全文修正,那次手術做了一件大事:廢掉了「再訴願」這個制度。在那之前,你被政府罰款想救濟,要走「訴願 → 再訴願 → 行政訴訟」三道關卡才能到法院。改革後變成「訴願 → 行政訴訟」直接到法院,少一關省下好幾個月。但問題來了:修法當天,全國上千件再訴願案件正在進行中,這些人怎麼辦?本條給答案:案子繼續走,但按新法的程序規則走完。這體現了一個叫「程序從新」的原則:實體權利不溯及既往保護你,但程序怎麼進行,照最新版本玩。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99 條是民國 87 年訴願法全文修正、廢除再訴願制度時的過渡條款。它規定修法施行前尚未終結的訴願與再訴願案件,後續程序一律依新法規定走完,具體實踐「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的新舊法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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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舊案件遇到法律修正,當事人能不能選擇用舊法?▾
不能。程序部分一律用新法,這叫程序從新原則,來自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和訴願法第 99 條這類過渡條款。實體權利受案件發生時的法律保護,但程序怎麼進行用最新版本,當事人偏好不在考量範圍。
Q2民國 87 年到現在已超過 25 年,這條今天還會用到嗎?▾
幾乎用不到了。87 年的再訴願案件早就終結。但本條示範了一個原則:每次程序法修正都會有類似過渡條款,此邏輯同樣適用於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歷次修正。
Q3訴願法第 99 條是什麼?▾
民國 87 年訴願法全文修正廢除再訴願時的過渡條款,規定未結案件後續程序依新法走完。
Q4什麼是程序從新原則?▾
法律修正後,進行中案件的程序流程一律適用新法,實體權利則依案件發生時的法律。
Q5再訴願是什麼制度?▾
舊制訴願被駁回後、進入法院前的第二道行政救濟關卡,87 年改革時廢除。
Q6程序從新和實體從舊差在哪?▾
程序如何進行用新法,權利義務的實體判斷用案件發生時的舊法,兩者分軌處理。
Q7舊案件在修法後該怎麼進行?▾
不需重新起訴,案件繼續走,但從新法施行日起改用新法的程序規則終結。
Q8現在被行政處分要怎麼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兩道程序,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提訴願,不服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Q9怎麼判斷一個爭點是程序還是實體?▾
影響權利義務本體的是實體(用舊法),影響如何進行、遞什麼書、找哪個機關的是程序(用新法)。
Q10看到判決寫「再訴願決定」要怎麼理解?▾
那是 87 年前舊制的用語,今天已是化石,本條就是消化這批舊案件的條款。
Q11程序從新 vs 法律不溯及既往衝突嗎?▾
不衝突。不溯及指實體法,程序法本就預設溯及適用進行中案件。
Q12訴願法第 99 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差在哪?▾
後者是新舊法適用的一般規定,本條是其在訴願領域的具體實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制(87 年前) | 新制(87 年後) |
|---|---|---|
| 救濟關卡 | 訴願 → 再訴願 → 行政訴訟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到法院前關卡數 | 兩道行政程序 | 一道行政程序 |
| 過渡案件處理 | — | 依本條:程序從新走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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