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訴願法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第 52 條
  1.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2.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54 條
  1.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2.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第 55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訴願法 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