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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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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2. 2.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3.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52 條規定各機關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採合議制,外部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Q · 訴願是某個官員一個人決定的嗎?

不是。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合議制決定,外部委員須過半

依訴願法第 52 條,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採合議制審議,並非首長一人決定。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外部委員(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藉外部視角制衡「上級審下級」的同氣連枝風險。

白話解讀

你以為提了訴願,會有「某個官」一個人決定你的案子?不是。每個機關都有一個叫「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機構在審你的案子,而且這個委員會的組成有一個少人注意但非常關鍵的細節:超過一半的委員必須是「外部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能全部都是該機關自己的員工。為什麼這個規定重要?因為訴願是「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的處分」,如果審你案子的人全都是該機關自己的高級員工,等於球員兼裁判。法律強制塞進至少一半的外部人,就是要防止這種同氣連枝的情況。下次你提訴願時,可以查查該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名單(這通常是公開的),了解審你案子的這群人裡,外部專家是誰、有沒有跟你的領域相關的人。這個資訊不會幫你贏,但會讓你知道對手陣容是什麼樣。

法律定性

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各行政機關為審理訴願事件而設置的合議制組織,依訴願法第 52 條,其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與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且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確保訴願決定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決定,首長能推翻嗎?

原則上首長須依訴願會決議作成訴願決定,僅極少數情況可表示不同意見並退回再議。若首長明顯違反委員會決議自行決定,當事人可在後續行政訴訟主張程序瑕疵。

Q2我可以申請對特定訴願委員迴避嗎?

可以。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的迴避事由,發現委員可能不公正時可書面聲請迴避並說明理由,且應趁早提出,最好在收到開會通知時即提。

Q3訴願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各機關審理訴願事件的合議制組織,外部委員須過半,不是長官一人決定。

Q4訴願會的外部委員比例規定是多少?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 52 條第二項)。

Q5訴願委員都要是法律人嗎?

以具法制專長為原則,但實務納入會計師、技師、醫師等各專業,視機關事務類型而定。

Q6訴願會的組織規程由誰定?

由主管院(多為行政院)統一訂定,故各部會基本規則一致。

Q7怎麼查訴願會委員名單?

多數機關官網公開委員名單,可據以了解外部專家是誰、有無與你領域相關者。

Q8發現訴願會外部委員沒過半怎麼辦?

可主張組成違反第 52 條第二項、訴願決定有程序瑕疵,於訴願或後續行政訴訟爭執。

Q9怎麼申請特定委員迴避?

書面聲請並說明理由,準用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事由,且應趁早於收到開會通知時提出。

Q10訴願理由書怎麼寫比較有利?

對應特定領域委員可能關心的角度(稅務案強調會計、環保案強調工程證據),讓該委員在內部討論為你發聲。

Q11訴願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內部合議制自審、免裁判費;行政訴訟是法院獨立審判、需繳裁判費。

Q12訴願會合議制 vs 首長獨任決定差在哪?

個案由委員會合議決定,首長核定的是整體決議結果,不直接決定個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訴願(行政內部)行政訴訟(司法)
決定主體訴願審議委員會合議制行政法院法官
外部制衡外部委員須過半完全外部、獨立審判
費用免裁判費需繳裁判費

訴願(行政內部)

決定主體
訴願審議委員會合議制
外部制衡
外部委員須過半
費用
免裁判費

行政訴訟(司法)

決定主體
行政法院法官
外部制衡
完全外部、獨立審判
費用
需繳裁判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67条以下(行政不服審査会の設置・構成)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7조(행정심판위원회의 구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健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由具有法制專長之人員組成之。   三、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以提高訴願決定之公信力,爰增列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 訴願名詞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健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織,由具有法制專長之人員組成之。   三、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以上應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以提高訴願決定之公信力,爰增列第二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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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52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