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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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II 「🛕訴願審議委員會」(內部單位)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例如法律系公法教授)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1/2。
III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7
內部單位
xiii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7: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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