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90 訴字第 019254 號
要旨
訴願會部分委員可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之,亦得經機關首長指定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執行秘書
主旨
貴府(屏東縣政府)函為有關貴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一職由該會委員兼任是否有當請釋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0 年 3 月 23 日 90 屏府秘法字第 43319 號函。
二、按「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為訴願法第 52 條所規定。又「訴願會置委員 5人至 15 人,其中 1 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復為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所明定。依上述規定,訴願會部分委員可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之,其具有法制專長者,亦得經機關首長指定為執行秘書;且訴願決定依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係由訴願會委員以合議制採多數決方式為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所為之決定應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