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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訴願法 第 55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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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55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以確保訴願決定的程序公正。

Q · 訴願會委員跟我的對造有關係,我能要求他退出審議嗎?

依訴願法第 55 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委員不主動退出時,實務上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的精神,訴願人可具狀向訴願會聲請命該委員迴避,並具體說明利害關係事由、附上證據。聲請應在訴願會作成決議前提出。若決定送達後才發現迴避瑕疵,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以此為攻擊事由。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情境:你訴願的對象是 A 機關的處分,而 A 機關訴願會的委員之一,恰好是你案件對造的親戚、或者是當初拍板做出該處分的同部門主管。他坐在審議會議桌上對你的訴願投票。這就是這條法律要堵住的漏洞。本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委員,只要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就應該自行迴避,不能參與審議。這條沒有量化標準告訴你什麼叫「利害關係」,但實務上至少包括:本人是案件當事人、與當事人有親屬或財產上關係、曾參與該處分作成、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益。重點在「自行迴避」四個字:法律期待委員自己有自覺,主動退出。但如果委員不主動退出呢?訴願人也可以聲請命其迴避(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的精神延伸)。這條看似簡單,實際上是訴願決定可信度的底線。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55 條為訴願審議程序的迴避規範,要求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所稱利害關係,實務上包括本人為當事人、與當事人有親屬或財產關係、曾參與原處分作成、案件結果直接影響委員個人利益,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審議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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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訴願會委員有沒有跟我的案件有利害關係?

受理訴願機關通常會在官網公布訴願會組織與委員名單(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拿到名單後,比對是否有委員是原處分承辦人員的直接主管、是否與對造有業務或親屬關係、是否曾參與相關政策制定。若機關官網沒公布完整名單,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具狀申請,機關通常會被迫提供。

Q2我可以指定某位委員迴避嗎?要怎麼提出?

本條雖只規定自行迴避,但實務上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訴願人可具狀向訴願會聲請命某委員迴避,並具體說明利害關係事由。書狀應在訴願會作成決議前提出。迴避聲請要附具體證據,例如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公司登記證明業務關係,純粹臆測不會被採納。

Q3如果決定書已送達才發現有委員應迴避,還能補救嗎?

可以。在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並以訴願決定有重大程序瑕疵(違反迴避義務)作為攻擊事由,聲請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這種程序攻擊的勝率,往往比實體爭執原處分內容對錯更高,因為法院檢視迴避瑕疵的標準相對客觀。

Q4訴願法第 55 條是什麼?

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是訴願程序公正性的底線。

Q5什麼叫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

本人為當事人、與當事人有親屬或財產關係、曾參與原處分作成、案件結果直接影響委員利益,判準是客觀上是否動搖公正性。

Q6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差在哪?

自行迴避是委員自覺退出,聲請迴避是訴願人主動具狀要求委員退出,形成自律加他律雙層保障。

Q7訴願會委員迴避和法官迴避一樣嗎?

邏輯相同,都源於程序中立原則;但法官迴避有民訴 32 條、刑訴 17 條明文,訴願委員聲請迴避則類推行政程序法 33 條。

Q8訴願會委員迴避怎麼聲請?

查委員名單 → 比對利害關係 → 具狀向訴願會聲請命迴避並附證據 → 要求記入審議紀錄。

Q9怎麼查訴願會委員名單?

受理機關通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官網公布,未公布可具狀申請提供。

Q10迴避聲請要準備什麼證據?

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公司登記證明業務關係、會議或承辦紀錄證明曾參與原處分,純臆測不會被採納。

Q11決定下來才發現迴避瑕疵怎麼救?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以訴願決定違反迴避義務、有重大程序瑕疵為攻擊事由聲請撤銷。

Q12訴願法 55 條 vs 行政程序法 32 條差在哪?

55 條規範訴願會委員迴避,行政程序法 32 條規範一般公務員自行迴避事由,後者列舉更具體並作為前者類推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cusalapplied_recusalordered_recusal
發動主體委員本人訴願人聲請訴願會(機關)
法律依據訴願法 55 條類推行政程序法 33 條類推行政程序法 33 條
啟動時點委員自覺知悉事由後盡速聲請後審議
舉證需求無須舉證須具體事由與證據審查聲請理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20、§ 21(ausgeschlossene Personen /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行政程序中應排除人員與偏頗之虞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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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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