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56 條
- 1.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 2.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 3.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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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書應載明九項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缺漏者受理機關得命補正,但補正期間救濟期限照走。
Q · 訴願書一定要寫齊哪些東西,少寫會怎樣?
依訴願法第56條,訴願書必須載明九項法定事項:訴願人資料、代理人資料、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處分日期、受理機關、證據、年月日,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另須附原處分書影本。缺漏者受理機關通常不直接駁回,而是依第62條命補正,但補正期間救濟期限照走,拖到最後一天送瑕疵訴願書風險極高。
白話解讀
你以為訴願就是寫一封陳情信寄到政府?錯了,而且這個錯誤每年讓很多人的訴願被「程序駁回」,連實體內容都沒被看。本條把訴願書必須記載的九個事項全部攤開:訴願人基本資料、代理人資料、原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你到底要他做什麼)、事實理由、收受或知悉處分的日期、受理機關、證據、年月日。少一個都是程序瑕疵。其中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致命的兩個是「訴願請求事項」(你要的不只是「不服」,要明確寫「請撤銷原處分」或「請命機關為某行政處分」)和「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這個日期直接決定你有沒有過 30 天救濟期限)。還有兩件事很多人不知道:訴願書必須附原處分書影本;如果是針對機關不作為提的訴願(怠為處分型,第 2 條第 1 項),則要附當初申請書影本和受理證明。這九項加兩附件,是訴願這場戰役的入場券,缺一項就連門都進不去。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56條為訴願程序的要式規範,規定訴願書應載明九項法定記載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針對機關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願,另須附原申請書影本及受理證明,構成提起訴願在形式上的合法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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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願書沒寫齊九項會直接被駁回嗎?▾
通常不會直接駁回,受理機關會發補正通知要求你在期限內補齊。但補正期間救濟期限照走,如果拖到30天最後一天才送有瑕疵的訴願書,補正期間期限可能已過。補正後依訴願法第62條溯及生效,但前提是在原訴願期限內提出,所以及早提出永遠是上策。
Q2我不知道對方是哪個機關,訴願書怎麼寫原行政處分機關?▾
處分書最下方或最上方通常會載明做出處分的機關全銜,依該記載填寫即可。寫錯原處分機關後果不大,受理機關會自行查正;但寫錯受理機關可能導致案件被移轉而拖延,所以受理機關務必依救濟教示記載填寫。
Q3我可以先送一份簡單版的訴願書,理由之後再補嗎?▾
可以。本條只要求九項基本記載齊全,事實及理由可先簡要寫主要爭點,後續以訴願補充理由書詳述。但補充理由書應在訴願會作成決議前提出,否則新理由可能不被斟酌,所以越早提出越好。
Q4課予義務訴願的申請書影本和受理證明是什麼?▾
如果你針對機關該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第三項要求附上:當初向機關提出申請的書面,以及機關收受該申請的證明(如收件章、收文號回執)。這兩項證明你的請求權確實啟動過但機關沒回應,缺一不可。提申請時務必索取收件章或收文號。
Q5訴願書要寫哪些事項?▾
九項:訴願人資料、代理人、原處分機關、請求事項、事實理由、知悉處分日期、受理機關、證據、年月日,並簽名蓋章。
Q6訴願請求事項是什麼?▾
你具體要受理機關做什麼,撤銷型寫請撤銷某處分、課予義務型寫請命機關作成某處分,不能只寫不服。
Q7課予義務訴願是什麼?▾
針對機關對你的申請怠於處分或駁回,請求命其作成特定處分的訴願類型,須另附申請書影本與受理證明。
Q8補正是什麼意思?▾
訴願書不合程式但可補救時,受理機關通知你限期補齊,補正後溯及原提起時生效。
Q9訴願書怎麼寫?▾
到機關官網下載範本,依九項逐項填寫,特別寫明請求事項,附原處分書影本,經原處分機關遞送。
Q10請求事項怎麼寫才正確?▾
撤銷型寫「請撤銷○○字第○○號處分」,課予義務型寫「請命機關作成准予○○之處分」,要明確具體。
Q11訴願書可以先送再補理由嗎?▾
可以,九項基本記載齊全即可成立,事實理由先簡寫,後以補充理由書詳述,但須在決議前提出。
Q12課予義務訴願要附什麼?▾
原處分書影本外,另附當初的申請書影本與機關受理證明(收件章、收文號),缺一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型訴願 | 課予義務訴願 |
|---|---|---|
| 請求事項寫法 | 請撤銷原行政處分 | 請命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 |
| 第56條附件 | 原處分書影本 | 原處分書影本+原申請書影本+受理證明 |
| 第3款記載 | 原行政處分機關 | 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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