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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30048471 號
要旨
訴願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旨在特定訴願人及訴願標的,非謂訴願書有制式格式,是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主旨
有關臺端申請解釋「無訴願書而為訴願決定,是否係屬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處分」疑義案,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 93 年 10 月 12 日申請書。
二、按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關於訴願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其立法原意旨在特定訴願人及訴願標的,非謂訴願書有制式格式。另依同法第62 條之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尚可通知補正;且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4 條但書之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限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三、揆諸首揭說明,訴願之效力仍須視個案情形判定之。本件人民向原處分機關所陳報之「申請函」,是否已足資特定訴願人及訴願標的,而得認為申請人有提起訴願之意思表示,係屬個案之事實認定問題;又人民如因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認有違法之虞,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