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 條
-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訴願。
- 2.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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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人民得對此不作為提訴願;法令未定期間者,自受理日起算二個月。
Q · 政府對我的申請一直不回應,可以告它嗎?
依訴願法第 2 條,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可對此「不作為」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期間屆滿機關仍未回應,即可提訴願要求機關作為,而非要求一定核准。
白話解讀
政府不只「做錯事」要被告,「該做不做」也要被告。這條把訴願的範圍從「主動的處分」擴張到「消極的不作為」。你申請建照、補助、執照,機關該在期限內回應卻拖著不處理,這個「沉默」本身就是你可以提訴願的對象。第二項更關鍵:如果法令沒寫處理期限是多久,預設兩個月。也就是說,從你遞件那天起算 60 天,機關沒給回應,第 61 天你就可以打它。很多人遇到政府冷處理時的反應是繼續等、繼續打電話催,殊不知法律早就給了你一個明確的開戰時點。等下去不是耐心,是放棄武器。
法律定性
訴願法第 2 條為怠為處分之訴願規範,將訴願標的由積極之行政處分擴張至消極之應作為而不作為。其要件為:依法申請之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未作為、致損害申請人權利或利益;法令未定期間者,自受理申請日起算二個月為法定開戰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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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申請了東西政府一直不回應,多久可以告它?▾
看該申請有沒有特別法定期限。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是 15 天、所得稅退稅有特別規定。如果該申請的法令沒寫處理期限,依本條第 2 項預設為 2 個月,從機關受理(收到完整文件)那天起算。要小心受理日不一定等於送件日,文件不齊可能要求補件,補件齊全才算受理,所以送件時務必索取書面收件證明。
Q2提訴願會不會反而惹毛承辦人讓事情更難辦?▾
現實上會有壓力,但機關必須在訴願中正式答辯,這個壓力會推著它做決定(哪怕是駁回)。比起無止境等待,至少拿到可再救濟的結果。訴願時不要在書狀中攻擊承辦人個人,聚焦在逾期未處理這個客觀事實,態度專業反而比情緒化更能拿到有利結果。
Q3提怠為處分訴願是要求機關核准嗎?▾
不是。怠為處分訴願請求的是機關「作出決定」,准或駁都算機關履行作為義務,因此勝率比要求核准高得多。後續若對決定內容不服,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提課予義務訴訟。實務提示:訴願聲明寫「命機關作成決定」比寫「命機關核准」更穩妥。
Q4政府不回應我的申請多久可以提訴願?▾
有特別法定期限依其規定(如資訊公開 15 天),無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日起算二個月,期滿未回應即可提。
Q5訴願法第 2 條的怠為處分是什麼?▾
指機關對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卻消極不處理的沉默狀態,本身即可作為訴願標的。
Q6什麼叫依法申請之案件?▾
指有法令依據可向機關請求作成處分的事項,如建照、補助、執照、資訊公開、土地登記等。
Q7怠為處分訴願與一般訴願差在哪?▾
一般訴願針對機關已作的處分,怠為處分訴願針對機關該作卻不作的沉默,後者請求機關作出決定而非撤銷。
Q8怠為處分訴願怎麼提?▾
保留受理回執 → 確認法定期間 → 確認逾期 → 撰寫訴願書載明逾期事實 → 向上級機關於要件成就後提起。
Q9兩個月從哪天起算?▾
自機關受理申請(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算,非單純送件日;文件補齊才算受理,故須索取書面收件證明。
Q10訴願書的標的要怎麼寫?▾
寫明「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作為」,並列出受理日、法定期限、目前已逾期天數,請求命機關作成決定。
Q11提怠為處分訴願要花錢嗎?▾
訴願程序原則上不徵收裁判費,毋庸繳費;如委任律師則另有酬金,但訴願本身可自行提起。
Q12怠為處分訴願 vs 課予義務訴訟差在哪?▾
訴願是行政內部救濟先行程序,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是訴願未果後向行政法院提起,須以訴願前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ctive_disposition | inaction_article2 |
|---|---|---|
| 訴願標的 | 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 | 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沉默 |
| 起算時點 | 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 | 法定期間屆滿後(無規定者受理日起 2 個月) |
| 請求內容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命機關作出決定(不限定核准) |
| 後續訴訟 | 撤銷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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