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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訴願
  2.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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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訴願法是一個法律,它規定了當人民向政府申請某些事情時,如果政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回應或沒有做出正確的決定,而這損害了人民的權利或利益,那麼人民可以提起訴願。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這個時間,那麼這個時間就是從政府收到申請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為期兩個月。 舉個例子,如果你向政府申請一個建設計畫,但政府在法定時間內沒有回應你的申請,或者做出了一個對你不利的決定,這損害了你的權利或利益,那麼你可以根據訴願法提起訴願,讓政府重新審視你的申請。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這個時間,那麼你需要在政府收到你的申請後的兩個月內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