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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訴願
  2.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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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授益處分 II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 訴願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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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為處分訴願(又名課以義務訴願)→變出受益處分 連結§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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