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訴願。
-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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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課予義務訴願→§82→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訴訟)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課予義務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授益處分
II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
訴願始點









qazaqazaq123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條為授益處分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怠為處分訴願(又名課以義務訴願)→變出受益處分
連結§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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