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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4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九十年一月三日 (九○) 會管字第○○○○二一一號函。

二 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 綜合意見:

1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之規範範圍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行為為限。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所稱「人民依法規之申請」,係指涉及人民權益具有外部效力之行政行為,與機關內部為管制公文流程所設處理時限之規定,二者規範目的並不相同;至「法規」之定義,應參考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所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故「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以下簡稱手冊)第八十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申請」,應以其適用中央法規之涵義,是否與上開意義相符而定,宜先請釐清。

2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意旨,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予公告,未依上開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其「期間」之計算,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併予陳明。

3 本法已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手冊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似應配合酌予修正。

(二) 關於手冊第八十點:

1 來函所附適用疑義對照表說明一部分:手冊第八十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管制之規定,是否屬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期間乙節,請參考說明二 (一) 之 1 本於職權釐清之。另「處理期間」如於本法施行前已為公告,因本法尚未施行,尚難謂屬首揭規定之「公告處理期間」。準此,各機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似應依首揭條文規定,按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

2 來函所附適用疑義對照表說明二、三部分: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三項)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業已明定「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手冊第八十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所定管制處理時限,如係指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處理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本部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法九十律字第○○二八五八號函參照) 。

(三) 關於手冊第八十一點:

1 來函所附適用疑義對照表說明一部分:同前揭說明二 (二) 之 1。

2 來函所附適用疑義對照表說明二部分: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其立法目的係因郵寄期間往往非申請人所能掌握,故將郵遞期間予以扣除,俾免後請人因郵遞期間之延誤而遲誤法規規定期間。又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事件之處理期間,本法雖未明定自何時起算,惟依訴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第一項)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二項) 」行政機關之處理期間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上開在郵期間之扣除並不影響行政機關之處理期間 (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八十八律字第○四○五一六號函說明二 (三 ) 之 2參照) 。

3 來函所附適用疑義對照表說明三部分: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項分別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人民申請書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致行政機關無法受理,須限期補正者,依上述規定,自係屬「行政機關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因而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俟補正後再接續已進行之期間合併計算處理期間 (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八十八律字第○四○五一六號函說明二 (三) 之 1參照) 。至行政機關執行職務自應瞭解相關法規之規定,故如有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示,似非屬前揭規定之「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三 檢附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二五八號函所附「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乙冊、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八十八律字第○四○五一六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法九十律字第○○二八五八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04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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