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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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象特定&一次性效力;vs行政規則、法規命令)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vs事實行為)之「單方」(vs行政契約)行政行為。
🥣實務釋字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在「下命處分」與「形成處分」時,可依釋字423判斷人民之權利義務是否因機關之單方行為而受影響。
在「確認處分」時,僅係確認事實或法律關係,難直接判斷權利義務變動,宜觀察該確認是否會產生「後續拘束力」。
II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時間空間判斷)可得確定其範圍」(對人之一般處分;對象不特定但可得特定&一次性效力,例如命令一群人解散)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對物之一般處分;對象不特定&非一次性效力;例如被國家認定為古蹟)者,🌂亦同。
對物之一般處分(92 2後;對物)vs法規命令(150;對人)
1. 行政處分(92~134):(vs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可得確定範圍)
(1)行政機關
(2)公法
(3)具體事件(vs行政規則、法規命令)
(4)公權力
(5)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vs行政事實行為)
(6)單方行政行為(vs行政契約)

beyourfriend33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同行政程序法第92條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行政機關所謂方可稱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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