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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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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2. 2.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3條將行政處分定義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為,四要件缺一不可,並擴及一般處分與公物管理。

Q · 怎麼判斷政府公文是不是行政處分?

看四要件:機關、公法具體事件、對外法律效果、單方

依訴願法第3條,行政處分須同時符合四個要件:由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針對公法上的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單方意思表示,四者缺一不可。罰單、勒令停業、駁回申請、勒令拆除都是;內部簽呈、宣導活動、契約則不是。第二項另把對群體的一般處分(解散集會、單行道劃設、公物設定變更)也納入,受影響的每個人都能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整個訴願大門能不能打開,全看你手上的東西是不是「行政處分」。這條告訴你判斷的四把鑰匙: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做的、針對公法上的具體事件、發生對外的法律效果、是單方面的決定。四把鑰匙缺一不可。罰單是、勒令停業是、駁回你的申請是、勒令拆除是。但機關內部的簽呈不是(沒對外)、政府辦的宣導活動不是(沒法律效果)、契約簽訂不是(不是單方)。第二項更隱蔽:對著一群人發的命令(解散集會、單行道劃設)也是處分,叫「一般處分」,受影響的每個人都能告它。整個民告官的法律世界裡,這條是分水嶺,搞錯了你的所有努力會卡在程序門口連戰場都進不去。

法律定性

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者(一般處分),及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亦屬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分辨政府公文是不是行政處分?

用四個檢查點:是行政機關發的?針對公法上的具體事件?有對外的法律效果(罰款、許可、駁回、命令)?是單方面的決定(不是契約)?四個都符合就是行政處分。最常被搞錯的是有沒有法律效果:稅務「通知」(叫你補資料)不是處分,但稅務「核定」(正式核定稅額)是處分,差別在前者只是事實通知,後者改變了你的法律地位。

Q2對著一群人發的命令也算行政處分嗎?

依訴願法第3條第2項,是的。這叫一般處分,相對人不必特定,只要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就成立,例如警察命令現場群眾解散、市政府公告某條道路改單行道。很多人遇到一般處分以為自己沒立場挑戰因為不是特別針對自己,其實只要你屬於那個被影響的群體你就有訴願資格。

Q3公物管理的決定能訴願嗎?

能。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依本條第二項屬於行政處分。例如把某條路設定為人行道、廢止某個公園的使用,雖然看似公物管理與你無關,卻常常影響你的日常生活,受影響者具有訴願資格。

Q4行政處分四要件是哪四個?

機關作成、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意思表示,缺一不可。

Q5一般處分是什麼?

相對人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的處分,如解散集會命令、單行道劃設,受影響者都能訴願。

Q6什麼是公法上具體事件?

涉及公權力作用、就特定個案所為的決定,與抽象的一般性規範相對。

Q7怎麼判斷收到的公文能不能訴願?

先跑四要件檢查,確認是行政處分後,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提訴願。

Q8公文模稜兩可時怎麼確認是不是處分?

直接打給承辦機關問是否為行政處分,並請求書面回覆,這份回覆日後可作為主張權益的證據。

Q9現場被口頭命令解散怎麼蒐證?

立即手機錄影、記下時間地點、找目擊證人,依第二項這是一般處分可訴願。

Q10怎麼確認訴願期限何時起算?

從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公文上的送達日是關鍵。

Q11行政處分 vs 觀念通知差在哪?

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訴願),觀念通知只是告知事實(不能訴願)。

Q12稅務通知函 vs 稅額核定書哪個能訴願?

叫你補資料的通知函通常不是處分,正式核定稅額的核定書才是,搞錯會錯過期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2条第2号(処分の定義)/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3条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조 제1항 제1호(처분의 정의)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2条、第12条(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德國VwVfG § 35(Begriff des Verwaltungsakts)
法國Acte administratif unilatéral / décision faisant grief(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d'État)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1(13)(agency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315 制定)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官署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0251218 全文修正)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官署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再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省政府提起再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再訴願。   三、不服省政府各廳、處、局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再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主管院提起再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各局、處之行政處分者,向市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再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主管院提起再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署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部、會、署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主管院提起再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並以再訴願論。

(087100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本條之修正重點有:(一)行政處分以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為已足,亦不限於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例如,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核定運價,惟不及於陸橋之設置等事實行為。(二)「對外直接」,有別於機關內部之行為。(三)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有為逾越權限之行為,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基於職權」,易滋誤會,應予刪除。(四)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非均可確定,例如,對於參與某示威活動之群眾命令解散、單行道之劃定或公物之禁止使用,將對人或對物之一般處分明文規定為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單方行政行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非特名詞
  • 廢止名詞
(0190315 制定)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官署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0251218 全文修正)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官署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0591211 全文修正)

訴願、再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省政府提起再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再訴願。   三、不服省政府各廳、處、局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再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主管院提起再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各局、處之行政處分者,向市政府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再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署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主管院提起再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署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部、會、署提起訴願;如不服其決定,向主管院提起再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並以再訴願論。

(08710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移列。   二、本條之修正重點有:(一)行政處分以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為已足,亦不限於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例如,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核定運價,惟不及於陸橋之設置等事實行為。(二)「對外直接」,有別於機關內部之行為。(三)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有為逾越權限之行為,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基於職權」,易滋誤會,應予刪除。(四)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非均可確定,例如,對於參與某示威活動之群眾命令解散、單行道之劃定或公物之禁止使用,將對人或對物之一般處分明文規定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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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訴願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訴願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訴願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