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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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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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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
之
單方行政行為
。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
相對人
雖
非特
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
行政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
廢止
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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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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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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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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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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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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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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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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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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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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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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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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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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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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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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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訴願法第三條是指,行政處分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對於具體事件所做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即政府對於某些事情做出的決定或措施,會對相關人產生法律效果,這就是行政處分。即使相對人不是特定的,但是根據一般性特徵可以確定其範圍,也算是行政處分。例如政府對於公共設施的設置、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的規定,都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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