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訴願法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訴願
  2.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1.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2.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