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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90 規字第 0165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訴願決定一經確定,即有其確定力及拘束力,除合有得提起再審之事由外,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主旨

台端所請釋示「關於訴願法之施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90 年 3 月 14 日法 90 律決字第 009656 號移文單所送台端申請書辦理。

二、按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第 9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是受理訴願機關於審酌事證後,認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方法有三:(一)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二)逕為變更之決定;(三)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受理訴願機關如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者,則原行政處分即不復存在,即其已回復至未為行政處分之狀態,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自無從就不存在之行政處分為任何之補正程序。又訴願決定一經作成,即有拘束力,原行政處分機關自應受其拘束。是受理訴願機關作成之訴願決定,如係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者,依上開訴願法第 81 條第 2 項及第 96 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即應於指定之期間內,依訴願決定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若原行政處分機關未於指定期間作成行政處分,且該事件係屬依法申請之案件者,參照上開訴願法第 2 條第 1項規定,尚得逕行對其提起訴願。

三、訴願法 90 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上開規定係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訴願決定時,其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不變期間,若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該訴願決定即行確定。按訴願決定一經確定,即有其確定力及拘束力,除合於訴願法第 9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得提起再審外,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 90 規字第 0165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5 日發布,要旨:訴願決定一經確定,即有其確定力及拘束力,除合有得提起再審之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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