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請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依來函所述情形,尤應審究國家行局及省屬金融行庫是否屬行政機關,以及所稱「免職」是否係公法行為。經查中央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中央信託局條例第一條規定:「為執行政策,辦理採購……保險、銀行、信託……,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從而各行、局、庫究屬行政機關或法人,自應依前揭規定及其他金融有關法規所定之組織型態,分別認定之。又,各行、局、庫之成員,因進用法令不一,其與各行、局、庫之法律關係,究屬公共關係或私法關係,亦不一致,宜個別認定;如屬私法關係,則所稱「免職」 (或其他用語) ,性質上係終止契約而非為行政處分;如屬公共關係,且該行、局或庫係行政機關,則所稱「免職」,應係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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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請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依來函所述情形,尤應審究國家行局及省屬金融行庫是否屬行政機關,以及所稱「免職」是否係公法行為。經查中央銀行法第一條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中央信託局條例第一條規定:「為執行政策,辦理採購……保險、銀行、信託……,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從而各行、局、庫究屬行政機關或法人,自應依前揭規定及其他金融有關法規所定之組織型態,分別認定之。又,各行、局、庫之成員,因進用法令不一,其與各行、局、庫之法律關係,究屬公共關係或私法關係,亦不一致,宜個別認定;如屬私法關係,則所稱「免職」 (或其他用語) ,性質上係終止契約而非為行政處分;如屬公共關係,且該行、局或庫係行政機關,則所稱「免職」,應係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