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如訴願人就訴願程序中提出之證據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應優先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民眾陳情訴願人將其個人資料檢送被訴願機關及貴府訴願委員會,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一事,復如說明。
說明
一、復貴府 108 年 11 月 20 日府消保字第 1080176824 號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若無其他法令應優先適用,方適用個資法之相關規定(法務部 103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4680 號函參照)。 三、次按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8 款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第 68 條本文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及第 76 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故訴願法就訴願程序中相關證據資料提出已有規範,倘訴願人提出之證據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應優先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正本
新竹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