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400854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訴願書經通知法人補正加蓋圖記,而法人敘明有無法補正之情事,且足以確認該事由係屬合理正當者,得認為其訴願書合於法定程式

主旨

關於法人提起訴願,其訴願書未加蓋法人圖記,是否即不符訴願法第 56條第 1 項規定之程式而依法函請補正;又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是否即應依同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疑義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財政部)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訴字第 09313517810 號函。

二、按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事件時,首須審查訴願人是否適格。依訴願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書除載明訴願人之姓名(如係法人,為其名稱)等應記載事項外,須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故法人提起訴願時,具備訴願能力者為法人,僅係由代表人為訴訟行為,其訴願書如未加蓋法人圖記,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依同法第 62 條規定,通知其於 20 日內補正,逾期未加蓋圖記者,依同法第 77 條第 1 款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惟為保障法人之訴願權利,如訴願書經通知法人補正加蓋圖記,而其敘明有無法補正之情事,且足以確認該無法補正圖記之事實,係屬合理正當者,例如:法人依法清算終結,其圖記依主管機關指示繳銷,已無圖記可使用之情形,得例外認為其訴願書合於法定程式,應受理該訴願事件並為實體之審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09400854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訴願書經通知法人補正加蓋圖記,而法人敘明有無法補正之情事,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