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54 條
- 1.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 2.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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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54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須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不同意見經請求應列入,言詞辯論另製筆錄準用民訴規定。
Q · 訴願會開會討論我的案子,有沒有留下紀錄?我能調閱嗎?
依訴願法第 54 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時須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並附卷;委員與決議不同的意見,經本人請求即應列入紀錄。若案件進入言詞辯論程序,還要另製作筆錄,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2 至 219 條的嚴格規格。這代表訴願決定背後有實體書面軌跡,當事人提行政訴訟時可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該檔卷加以檢驗。
白話解讀
如果你打過訴願就會發現一個怪現象:你以為自己提了一大堆理由,結果決定書回來只用兩三句話駁回。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這條法律告訴你:訴願會審議時必須製作審議紀錄附卷,而且如果有委員的意見跟最後決議不同,只要他自己提出請求,這個「不同意見」也要記在紀錄裡。換句話說,你的案子在會議桌上被講過什麼、誰反對誰贊成、誰提出哪些疑慮,全部都該有書面紀錄。更關鍵的是,如果你的訴願走到言詞辯論程序(少數複雜案件會),那場辯論還要另外做筆錄,並且準用民事訴訟法 §212~219 的規定,等同把民事訴訟筆錄那套嚴格規格搬過來。這代表訴願不是黑箱,是有紙本痕跡的。痕跡,是你日後翻案的彈藥。
法律定性
訴願審議紀錄,指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個別訴願事件時,由指定人員製作並附入案卷的書面紀錄,內容呈現審議議題、發言要旨、表決結果,並得記載委員經請求列入的不同意見;若進行言詞辯論,另須製作準用民事訴訟法規格的筆錄,構成訴願程序透明性與事後可檢驗性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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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申請看自己訴願案件的審議紀錄嗎?▾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實務上機關常以內部審議過程為由拒絕,但較穩的途徑是提行政訴訟時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檔卷,因訴願法第 54 條明定審議紀錄應附卷。
Q2言詞辯論的筆錄記錯了我說的話,怎麼辦?▾
訴願法第 54 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5、216 條,當事人對筆錄記載有異議可當場聲請更正;事後發現仍可具狀向訴願會請求更正並附理由。辯論當天結束前主動要求閱讀筆錄是最有效的時機。
Q3委員反對決議,意見一定會被記下來嗎?▾
委員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須經委員本人請求才應列入審議紀錄;未提出請求者不必然記載。
Q4訴願審議紀錄怎麼調閱?▾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向機關申請,但較穩做法是提行政訴訟時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檔卷,因第 54 條明定紀錄應附卷。
Q5訴願法 54 條是什麼?▾
規範訴願審議的書面軌跡:須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不同意見經請求列入、言詞辯論另製筆錄準用民訴。
Q6什麼叫審議紀錄附卷?▾
指由指定人員製作呈現議題、發言要旨、表決結果的紀錄,並附入該訴願案卷成為檔卷一部分。
Q7委員不同意見是什麼意思?▾
合議審議中委員與多數決議相反的見解,經本人請求即應白紙黑字記入紀錄。
Q8訴願決定不附理由可以怎麼處理?▾
提行政訴訟時聲請調閱審議紀錄,比對委員發言與決議理由,找出未斟酌論點作為攻擊重點。
Q9言詞辯論筆錄記錯怎麼更正?▾
準用民訴第 215、216 條,當場聲請更正最有效;事後發現仍可具狀請求更正並附理由。
Q10怎麼確認機關是否有確實製作紀錄?▾
於行政訴訟聲請法院命提出檔卷;若無紀錄或記載不全,可主張程序瑕疵。
Q11申請閱覽審議紀錄要準備什麼?▾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具書面申請載明用途,或於訴訟書狀中載明聲請調卷之事由與待證事實。
Q12審議紀錄 vs 言詞辯論筆錄差在哪?▾
審議紀錄每件都做、記載相對概要;言詞辯論筆錄僅辯論案件另製、準用民訴須逐項記載且可聲請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審議紀錄 | 言詞辯論筆錄 |
|---|---|---|
| 製作時機 | 每件訴願審議皆須製作 | 僅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另行製作 |
| 記載強度 | 議題、發言要旨、表決結果,不同意見經請求列入 | 準用民訴 §212-219,逐項記載當事人主張、爭點、證據 |
| 更正機制 | 無明文當場更正程序 | 準用民訴可當場或具狀聲請更正 |
| 在訴訟中的作用 | 檢驗決議是否充分斟酌、有無程序瑕疵 | 還原當事人在場陳述與爭執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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