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 第 54 條
- 1.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 2.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訴願法第 54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須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不同意見經請求應列入,言詞辯論另製筆錄準用民訴規定。
Q · 訴願會開會討論我的案子,有沒有留下紀錄?我能調閱嗎?
依訴願法第 54 條,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時須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並附卷;委員與決議不同的意見,經本人請求即應列入紀錄。若案件進入言詞辯論程序,還要另製作筆錄,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2 至 219 條的嚴格規格。這代表訴願決定背後有實體書面軌跡,當事人提行政訴訟時可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該檔卷加以檢驗。
白話解讀
如果你打過訴願就會發現一個怪現象:你以為自己提了一大堆理由,結果決定書回來只用兩三句話駁回。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這條法律告訴你:訴願會審議時必須製作審議紀錄附卷,而且如果有委員的意見跟最後決議不同,只要他自己提出請求,這個「不同意見」也要記在紀錄裡。換句話說,你的案子在會議桌上被講過什麼、誰反對誰贊成、誰提出哪些疑慮,全部都該有書面紀錄。更關鍵的是,如果你的訴願走到言詞辯論程序(少數複雜案件會),那場辯論還要另外做筆錄,並且準用民事訴訟法 §212~219 的規定,等同把民事訴訟筆錄那套嚴格規格搬過來。這代表訴願不是黑箱,是有紙本痕跡的。痕跡,是你日後翻案的彈藥。
法律定性
訴願審議紀錄,指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個別訴願事件時,由指定人員製作並附入案卷的書面紀錄,內容呈現審議議題、發言要旨、表決結果,並得記載委員經請求列入的不同意見;若進行言詞辯論,另須製作準用民事訴訟法規格的筆錄,構成訴願程序透明性與事後可檢驗性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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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申請看自己訴願案件的審議紀錄嗎?▾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機關常以內部審議為由拒絕,較穩的途徑是提行政訴訟時聲請法院命機關提出檔卷,因第 54 條明定審議紀錄應附卷。
Q2訴願審議紀錄裡面會記什麼?▾
至少呈現審議議題、發言要旨與表決結果,並得記載委員經請求列入的不同意見。
Q3委員反對決議,意見一定會被記下來嗎?▾
委員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須經本人請求才應列入紀錄;未請求者不必然記載。
Q4訴願一定會開言詞辯論嗎?▾
不一定。多數訴願採書面審理,僅少數複雜案件經聲請並獲准才行言詞辯論,此時須另製筆錄。
Q5言詞辯論筆錄記錯我說的話怎麼辦?▾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5、216 條,可當場聲請更正;事後發現亦可具狀請求更正並附理由。
Q6審議紀錄對我打行政訴訟有什麼用?▾
可作為檢驗訴願決定是否充分斟酌論點的依據,並從中找出機關未審酌的爭點或程序瑕疵。
Q7言詞辯論筆錄準用民訴哪些條文?▾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至第 219 條,等同把民事法庭筆錄的記載與更正規格搬入訴願程序。
Q8審議紀錄要保存多久?▾
屬政府文書,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規定保存,無固定調閱時效,但受保存期限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審議紀錄 | 言詞辯論筆錄 |
|---|---|---|
| 製作時機 | 每件訴願審議皆須製作 | 僅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另行製作 |
| 記載強度 | 議題、發言要旨、表決結果,不同意見經請求列入 | 準用民訴 §212-219,逐項記載當事人主張、爭點、證據 |
| 更正機制 | 無明文當場更正程序 | 準用民訴可當場或具狀聲請更正 |
| 在訴訟中的作用 | 檢驗決議是否充分斟酌、有無程序瑕疵 | 還原當事人在場陳述與爭執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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