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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會訴字第 097001215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

要旨

再審決定按訴願法規定,經原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迴避之餘地

主旨

台端因教師資格再審事件申請迴避及詢問行政救濟程序,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7 年 3 月 21 日請示書及所附 96 年 11 月 15 日申請迴避書影本。 二、依訴願法第 53 條及第 55 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再審程序為訴願法所定程序之一,由原訴願決定機關審理決定之,再審決定自應依訴願法規定之審議程序,經原訴願決定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為之,並無參與前次決定應行迴避之餘地。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台端教師資格事件所提訴願及再審案件,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所定應行迴避情形,所為再審決定並無違誤。 三、台端因教師資格事件,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業已確定,復就請求教育部監督臺中縣政府重為處分未予函復,提起訴願,經本院為訴願不受理及再審駁回之決定,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均已無救濟程序,本院業以 97 年 3 月 20 日處會訴字第 0970011115 號書函說明有案,爾後如就同一事由再為陳情,將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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