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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20021457 號
要旨
地方政府為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之使用人,與農田水利會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惟亦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與農田水利會利害關係相反,自不宜參加訴願
主旨
所請釋示「有關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項向貴府提起訴願案,因貴府為該案利害關係人,是否應予迴避」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臺南縣政府)92 年 4 月 11 日府行法字第 0920058919號函。
二、按訴願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其立法意旨係因訴願為機關自我省察及監督,為避免與原處分機關利害關係相同者參加訴願,有結合第三人打壓訴願人之嫌,致失訴願救濟之本旨(本院台 83 規字第 17568 號函送訴願法修正草案總說明貳、三)。本件貴府為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之使用人,與嘉南農田水利會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惟亦為貴府環境保護局之上級機關,與嘉南農田水利會利害關係相反,揆諸首揭規定及其立法意旨,自不宜參加訴願,從而本案自不生訴願法第 28 條第 1 項訴願參加及第 2 項陳述意見之問題。
三、訴願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係為求訴願審議之公正客觀,從而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訴願法第 55 條設有迴避規定;訴願法規定訴願管轄係決定訴願管轄層級並利管轄之認定,訴願事件由何機關審議決定專依法律規定為準,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決定,訴願法第 12 條第 2 項設有應予撤銷之明文。前者為訴願會之組織是否合法,後者為訴願管轄有無錯誤,二者迥不相同,本件貴府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為本案之訴願管轄機關,且無訴願法第 12 條第 1 項管轄不明之情事,尚不得援引訴願法迴避規定,執為移轉或指定管轄之事由。
四、本件為貴府依法受理嘉南農田水利會不服罰鍰處分訴願事件,應由訴願管轄機關貴府本於職權依法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