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 條(行政訴訟之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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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條將行政訴訟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三種,類型選錯案件將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Q · 告政府要用哪一種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分三種:撤銷訴訟(取消一個現存的行政處分,如罰單、撤照)、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關係存否)、給付訴訟(要求政府給錢、作成處分或其他作為,含課予義務訴訟)。提告前必須先判斷要的結果是什麼,類型用錯案件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告政府不是一個動作,是三種不同的法律工具。第2條告訴你「可以告政府」,第3條告訴你「告什麼」。撤銷訴訟最常見:你被罰款想取消這張罰單,告法院「撤銷這個處分」。確認訴訟很多人沒聽過:你想確認某個行政處分是無效的,或確認你跟政府之間有某個法律關係存在,這時候用。給付訴訟最少人知道:你要求政府給你錢、給你執照、給你某個許可,這時候用。三種訴訟用錯一個,案件被駁回不是駁回理由的問題,是程序上根本不合法。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判斷這個案件該用哪種訴訟,這個判斷下錯,後面所有工作都白做。民國87年改革之前,行政訴訟只有撤銷訴訟,告政府不作為、要求政府退錢,幾乎都無門可入。87年新增另兩種訴訟,是台灣行政救濟史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條為訴訟類型的法定規範,將行政訴訟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種。撤銷訴訟針對現存違法處分、確認訴訟針對法律狀態或處分效力、給付訴訟針對政府應為的金錢或作為給付,構成台灣行政救濟的三大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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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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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銷訴訟跟確認訴訟差在哪?什麼時候用哪個?▾
撤銷訴訟是要法院取消一個現存的行政處分(罰單、撤照、駁回申請),目標是讓處分從法律上消失。確認訴訟是要法院確認一個法律狀態(處分無效、法律關係存否、處分違法)。簡單判斷:想消除處分用撤銷,想釐清狀態用確認。當撤銷訴訟因處分已執行完畢走不下去,立刻改提確認違法訴訟,這是請求國家賠償的前置動作。
Q2政府不作為(該核發執照卻拖著不給)能告嗎?▾
能。要用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的子類型)。先依訴願法第2條對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訴願,訴願後仍不作為,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這是民國87年改革後新增的重要救濟管道,很多人遇到政府拖延就罵兩句結束,不知道有這個工具。
Q3如果不確定該用哪種訴訟類型,可以怎麼辦?▾
可以使用主備位請求並陳。例如主位主張撤銷某處分,備位主張確認某處分無效。法院先審主位,駁回再審備位,能避免選錯類型整案被駁回。實務上律師會在狀紙明確標示主位、備位請求並分別陳述事實理由,自己寫狀紙時記得這個格式,訴訟韌性會大很多。
Q4行政訴訟有哪幾種?▾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分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三種,是進入行政救濟的三扇門。
Q5撤銷、確認、給付三種訴訟差在哪?▾
撤銷打現存處分、確認打法律狀態或處分效力、給付要政府給錢或作為,攻擊目標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課予義務訴訟?▾
給付訴訟的子類型,專門告政府應作成某處分卻不作為,須先經訴願,是87年改革後新增工具。
Q7確認違法訴訟是什麼?▾
確認訴訟的一種,當處分已執行完畢無法撤銷時,確認其違法,作為請求國家賠償的前置基礎。
Q8告政府該選哪種行政訴訟?▾
先問要的結果:取消處分→撤銷、確認狀態→確認、要政府給付或作為→給付,再看是否須訴願。
Q9撤銷訴訟怎麼提?▾
先依訴願法提訴願,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Q10政府拖著不發執照怎麼告?▾
先對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訴願,仍不作為再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
Q11不確定訴訟類型怎麼寫狀紙?▾
用主備位請求並陳,主位撤銷、備位確認,分別陳述事實理由,避免選錯類型被駁回。
Q12撤銷訴訟 vs 確認訴訟哪個用?▾
想消除現存處分用撤銷;處分已執行完畢或要確認效力、關係存否用確認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訴訟 | 確認訴訟 | 給付訴訟 |
|---|---|---|---|
| 攻擊目標 | 取消現存違法處分 | 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關係存否 | 要求政府給錢或作成處分以外之作為 |
| 前置訴願 | 原則須訴願 | 原則不必 | 課予義務訴訟須訴願,一般給付不必 |
| 典型情境 | 撤罰單、撤吊照、撤駁回申請 | 確認處分無效、國賠前置確認違法 | 退稅、補助款、命機關核發執照 |
| 起訴期間 |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 | 原則無期間限制 | 受公法請求權時效限制(原則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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