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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行政訴訟法3行政訴訟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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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條將行政訴訟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三種,類型選錯案件將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Q · 告政府要用哪一種行政訴訟?

分撤銷、確認、給付三種,選錯會被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分三種:撤銷訴訟(取消一個現存的行政處分,如罰單、撤照)、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關係存否)、給付訴訟(要求政府給錢、作成處分或其他作為,含課予義務訴訟)。提告前必須先判斷要的結果是什麼,類型用錯案件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告政府不是一個動作,是三種不同的法律工具。第2條告訴你「可以告政府」,第3條告訴你「告什麼」。撤銷訴訟最常見:你被罰款想取消這張罰單,告法院「撤銷這個處分」。確認訴訟很多人沒聽過:你想確認某個行政處分是無效的,或確認你跟政府之間有某個法律關係存在,這時候用。給付訴訟最少人知道:你要求政府給你錢、給你執照、給你某個許可,這時候用。三種訴訟用錯一個,案件被駁回不是駁回理由的問題,是程序上根本不合法。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判斷這個案件該用哪種訴訟,這個判斷下錯,後面所有工作都白做。民國87年改革之前,行政訴訟只有撤銷訴訟,告政府不作為、要求政府退錢,幾乎都無門可入。87年新增另兩種訴訟,是台灣行政救濟史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3條為訴訟類型的法定規範,將行政訴訟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種。撤銷訴訟針對現存違法處分、確認訴訟針對法律狀態或處分效力、給付訴訟針對政府應為的金錢或作為給付,構成台灣行政救濟的三大途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銷訴訟跟確認訴訟差在哪?什麼時候用哪個?

撤銷訴訟是要法院取消一個現存的行政處分(罰單、撤照、駁回申請),目標是讓處分從法律上消失。確認訴訟是要法院確認一個法律狀態(處分無效、法律關係存否、處分違法)。簡單判斷:想消除處分用撤銷,想釐清狀態用確認。當撤銷訴訟因處分已執行完畢走不下去,立刻改提確認違法訴訟,這是請求國家賠償的前置動作。

Q2政府不作為(該核發執照卻拖著不給)能告嗎?

能。要用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的子類型)。先依訴願法第2條對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訴願,訴願後仍不作為,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這是民國87年改革後新增的重要救濟管道,很多人遇到政府拖延就罵兩句結束,不知道有這個工具。

Q3如果不確定該用哪種訴訟類型,可以怎麼辦?

可以使用主備位請求並陳。例如主位主張撤銷某處分,備位主張確認某處分無效。法院先審主位,駁回再審備位,能避免選錯類型整案被駁回。實務上律師會在狀紙明確標示主位、備位請求並分別陳述事實理由,自己寫狀紙時記得這個格式,訴訟韌性會大很多。

Q4行政訴訟有哪幾種?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分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三種,是進入行政救濟的三扇門。

Q5撤銷、確認、給付三種訴訟差在哪?

撤銷打現存處分、確認打法律狀態或處分效力、給付要政府給錢或作為,攻擊目標完全不同。

Q6什麼叫課予義務訴訟?

給付訴訟的子類型,專門告政府應作成某處分卻不作為,須先經訴願,是87年改革後新增工具。

Q7確認違法訴訟是什麼?

確認訴訟的一種,當處分已執行完畢無法撤銷時,確認其違法,作為請求國家賠償的前置基礎。

Q8告政府該選哪種行政訴訟?

先問要的結果:取消處分→撤銷、確認狀態→確認、要政府給付或作為→給付,再看是否須訴願。

Q9撤銷訴訟怎麼提?

先依訴願法提訴願,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Q10政府拖著不發執照怎麼告?

先對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訴願,仍不作為再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

Q11不確定訴訟類型怎麼寫狀紙?

用主備位請求並陳,主位撤銷、備位確認,分別陳述事實理由,避免選錯類型被駁回。

Q12撤銷訴訟 vs 確認訴訟哪個用?

想消除現存處分用撤銷;處分已執行完畢或要確認效力、關係存否用確認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攻擊目標取消現存違法處分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關係存否要求政府給錢或作成處分以外之作為
前置訴願原則須訴願原則不必課予義務訴訟須訴願,一般給付不必
典型情境撤罰單、撤吊照、撤駁回申請確認處分無效、國賠前置確認違法退稅、補助款、命機關核發執照
起訴期間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原則無期間限制受公法請求權時效限制(原則五年)

撤銷訴訟

攻擊目標
取消現存違法處分
前置訴願
原則須訴願
典型情境
撤罰單、撤吊照、撤駁回申請
起訴期間
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

確認訴訟

攻擊目標
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關係存否
前置訴願
原則不必
典型情境
確認處分無效、國賠前置確認違法
起訴期間
原則無期間限制

給付訴訟

攻擊目標
要求政府給錢或作成處分以外之作為
前置訴願
課予義務訴訟須訴願,一般給付不必
典型情境
退稅、補助款、命機關核發執照
起訴期間
受公法請求權時效限制(原則五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第2条・第3条(抗告訴訟・当事者訴訟等の類型)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3조・제4조(소송의 종류・항고소송)
中國行政诉讼法 第69-78条(撤销・履行・给付・确认等判决类型)
德國VwGO § 42, § 43(Anfechtungs-, Verpflichtungs-, Feststellungsklage)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recours pour excès de pouvoir / recours de pleine juridiction)
美國APA 5 U.S.C. §§ 701-706(judicial review of agency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211022 制定)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251218 全文修正)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310710 全文修正)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641128 全文修正)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0211022 制定)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251218 全文修正)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310710 全文修正)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641128 全文修正)

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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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