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3 條(行政訴訟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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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條將行政訴訟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三種,類型選錯案件將因程序不合法被駁回。
Q · 告政府要用哪一種行政訴訟?
分撤銷、確認、給付三種,選錯會被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分三種:撤銷訴訟(取消一個現存的行政處分,如罰單、撤照)、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或公法關係存否)、給付訴訟(要求政府給錢、作成處分或其他作為,含課予義務訴訟)。提告前必須先判斷要的結果是什麼,類型用錯案件會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深度解讀
告政府不是一個動作,是三種不同的法律工具。第2條告訴你「可以告政府」,第3條告訴你「告什麼」。撤銷訴訟最常見:你被罰款想取消這張罰單,告法院「撤銷這個處分」。確認訴訟很多人沒聽過:你想確認某個行政處分是無效的,或確認你跟政府之間有某個法律關係存在,這時候用。給付訴訟最少人知道:你要求政府給你錢、給你執照、給你某個許可,這時候用。三種訴訟用錯一個,案件被駁回不是駁回理由的問題,是程序上根本不合法。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判斷這個案件該用哪種訴訟,這個判斷下錯,後面所有工作都白做。民國87年改革之前,行政訴訟只有撤銷訴訟,告政府不作為、要求政府退錢,幾乎都無門可入。87年新增另兩種訴訟,是台灣行政救濟史的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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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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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