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內的地方行政訴訟庭。
Q · 現在打交通罰單、簡易行政訴訟要去哪個法院?
去高等行政法院內的地方行政訴訟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民國111年修法、112年8月15日新制施行後,原本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已移入高等行政法院,改稱「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以打交通裁決、簡易行政訴訟,要去的是高等行政法院(全台僅台北、台中、高雄三所),不再是住家附近的地方法院。
民國111年大改革(112年8月15日施行)之前,台灣的行政訴訟一直有個怪現象:簡單案件(罰單、交通裁決)在地方法院打,重大案件在高等行政法院打。看起來合理,但實務上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法官往往不是行政法專業,品質參差不齊。111年修法直接把地方行政訴訟庭從地方法院搬到高等行政法院,由專業行政法院的法官審理。這條就是定義這個新制:所謂「高等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內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意思是,你現在打簡易行政訴訟,要去的不是住家附近的地方法院,是更專業(但可能更遠)的高等行政法院。全台灣的高等行政法院只有三個(台北、台中、高雄),這個改變直接影響你的開庭路程。
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為定義性條文,釐清行政訴訟二級用語: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通常訴訟程序),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簡易訴訟、交通裁決及收容聲請等事件)。本條為民國111年司法改革後行政訴訟法院組織新結構的座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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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了。民國111年修法、112年8月15日新制施行後,原本在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搬到「高等行政法院」內,改名為「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以現在打交通罰單訴訟、簡易行政訴訟,要去高等行政法院(全台只有台北、台中、高雄三個)。因為跑的路變遠,新制鼓勵更多案件線上開庭,距離遠可詢問是否能視訊出庭。
高等行政訴訟庭辦理通常訴訟程序(複雜或金額較大、大多須前置訴願);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輕量案件。判斷標準是案件類型與金額,法院通知書抬頭會寫清楚是哪個庭。
111年新制後,簡易訴訟與交通裁決去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去高等行政訴訟庭,全台僅台北、台中、高雄三所。
定義「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行政法院」兩個用語,分別指高等行政法院的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111年改革後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的庭別,辦理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輕量案件,前身是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司法改革政策,把第一審做得更專業以減少上訴需求,本條的庭別移轉就是其具體落實。
看通知書抬頭,寫「地方行政訴訟庭」是輕量案件,寫「高等行政訴訟庭」是通常訴訟。
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多數交通裁決事件免經訴願,可直接起訴。
新制大量採用視訊開庭與線上閱卷,距離遠者可詢問承辦法院是否能遠距出庭。
可能移送正確法院或庭別,當日庭期作廢需重排,恐拖延數月,務必先確認抬頭。
前者辦通常訴訟(複雜、多須前置訴願),後者辦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輕量案件。
舊制行政訴訟庭設於各地地方法院,新制全部移入高等行政法院,全台收斂為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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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立法理由一、為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化行政法院法官專業並提升裁判品質,以達到專業、即時、有效之權利救濟。並考量員額、案件成長與國家財政等因素,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於成立地方行政法院前,司法院得善用高等行政法院既有的軟硬體資源,於該法院內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符實際需求。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已無設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二、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即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為不同審級之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件,提供人民均質的司法給付,並預為將來成立地方行政法院之準備,爰新增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訴訟將改採三級二審,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者,係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以下簡稱最新制)。爰增訂本條,明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至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當然屬於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自不待言。
一、為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強化行政法院法官專業並提升裁判品質,以達到專業、即時、有效之權利救濟。並考量員額、案件成長與國家財政等因素,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於成立地方行政法院前,司法院得善用高等行政法院既有的軟硬體資源,於該法院內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符實際需求。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後,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已無設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規定。 二、訴訟法上,地方行政訴訟庭即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訴訟庭的關係為不同審級之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件,提供人民均質的司法給付,並預為將來成立地方行政法院之準備,爰新增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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