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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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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解釋行政訴訟法中,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的定義。高等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訴訟庭,而地方行政法院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簡單範例:當一個人對政府機關的決定不滿意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這個案件需要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那麼就會由高等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如果是在地方行政法院審理,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