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行一字第 1010035231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交通裁決事件,如有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確定者,請將歷審裁判書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主旨
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交通裁決事件,如有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確定者,請將歷審裁判書函送內政部警政署,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業於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交通裁決事件劃歸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為促使員警執行取締道安事件恪遵依法行政原則,俾保障人民權益,爰請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黨團協商會議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附帶決議辦理,將旨揭裁判書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二、檢附「檢送交通裁決事件裁判正本函」例稿及「100 年 10 月 25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8 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影本各 1 份供參。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