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0 條(選舉罷免訴訟)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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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規定,選罷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行政訴訟;多數選罷結果爭議實際走民事法院。
Q · 選舉、罷免出問題,要去哪個法院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才走行政訴訟。實務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結果之訴已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劃給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本條真正用得上的是性質屬行政處分的爭議,例如選委會駁回候選人登記、選舉公告違法、政治獻金裁罰,這類才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且須先經訴願程序。
白話解讀
選舉爭議的主戰場其實不在行政法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把「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罷免案投票結果之訴」全部劃給普通法院民事庭管轄。所以這條看起來重要,實際適用範圍很窄。它真正的用處是補位:當選舉、罷免過程中產生的爭議「不是選罷法已經劃給民事法院的那幾種」,例如選委會駁回你的候選人登記(這是行政處分)、選舉公告內容違法、政治獻金法相關裁罰,這些爭議因為性質是行政處分爭議,要走行政訴訟。本條加上但書「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等於告訴你:先看選罷法有沒有規定,沒有的話才回到本條走行政訴訟。讀這條最大的價值不是知道能用,是知道大部分時候用不上。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為選舉、罷免爭議的補位性管轄規範。其以「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但書,將多數選罷結果爭議讓位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民事程序,僅在性質屬行政處分(如選委會不准登記、裁罰)而無特別法規定時,才開放循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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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發現對手在選舉中作票,能直接告嗎?▾
不能用本條。這要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選舉無效之訴或當選無效之訴,由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原告資格限制嚴格(候選人、檢察官、一定數量選舉人連署等),且時效極短,逾期無法救濟。發現重大舞弊應立即聯絡候選人或檢察機關。
Q2選委會駁回我參選登記,我能告嗎?▾
可以,但走的是行政訴訟而非選罷訴訟。選委會的不准登記是行政處分,須於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不成於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實務上會同時聲請假處分等暫時救濟,在判決前先處理候選人資格問題。
Q3選舉糾紛是不是都歸行政法院管?▾
不是。台灣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主要走民事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條只補位處理選罷法沒劃出去、性質屬行政處分的零碎爭議。
Q4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是什麼?▾
選舉、罷免事件爭議的補位管轄規範。除選罷法別有規定外,性質屬行政處分的選罷爭議才依本法走行政訴訟。
Q5選罷訴訟的民事與行政路線差在哪?▾
選舉/當選/罷免結果爭議走民事法院(選罷法),選委會行政處分爭議走行政法院(本條),前置程序與原告適格都不同。
Q6什麼叫「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但書表示先看選罷法等特別法有無規定,有就依特別法(多為民事),沒有才回到本條走行政訴訟。
Q7選委會的不准登記算行政處分嗎?▾
算。選委會駁回候選人登記、開罰政治獻金屬行政處分,因此走行政訴訟而非選罷法民事程序。
Q8選委會駁回登記怎麼救濟?▾
收受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不成於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急迫時併聲請假處分。
Q9選罷行政訴訟的時效怎麼算?▾
訴願期間 30 日(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算),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期間剛性逾期不救濟。
Q10選罷訴訟要花多少錢?▾
行政訴訟徵收裁判費(撤銷訴訟有定額規定),律師費另計;民事選罷訴訟依各該法規定,建議個案諮詢。
Q11怎麼證明選委會處分違法?▾
蒐集處分書、登記文件、選舉公告、法令依據比對,主張處分認事用法違誤,由法院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
Q12選罷訴訟走民事 vs 行政哪個快?▾
民事選罷結果之訴設極短時效求快速確定;本條行政訴訟須先訴願程序較長,兩者依爭議性質強制分流不可任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選罷結果之訴(民事) | 選委會處分之訴(本條,行政) |
|---|---|---|
| 管轄法院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高等行政法院 |
| 法律依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行政訴訟法第 10 條 |
| 典型情形 |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罷免結果之訴 | 不准登記、選舉公告違法、政治獻金裁罰 |
| 前置程序 | 無訴願,直接起訴 | 須先訴願 |
| 原告適格 | 候選人、檢察官、一定人數選舉人 |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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