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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1準用訴訟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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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公益訴訟與選舉罷免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的程序規定,是查找這兩種訴訟程序的指引條文。

Q · 公益訴訟和選舉罷免訴訟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第11條準用撤銷、確認、給付訴訟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前二條訴訟(第 9 條公益訴訟、第 10 條選舉罷免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因此查上訴期間、舉證責任、判決效力等程序時,不是看第 9、10 條,而是回頭看第 4 條(撤銷)、第 6 條(確認)、第 8 條(給付)的程序章節。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法只在第 9 條、第 10 條寫了兩三行說「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然後就沒了。那它們的程序怎麼跑?舉證責任、上訴期間、判決效力,要看哪裡?答案就在這條。它說:這兩種訴訟,根據它本身的性質(要拆掉處分、要確認關係、要要錢),分別套用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的所有程序規定。法律術語叫「準用」。這是立法技術的偷懶招式,但很合理:與其重寫一遍,不如指過去說「比照辦理」。對你的實際影響是:如果你準備提公益訴訟或選委會處分的行政訴訟,要看的程序規定不是第 9 條或第 10 條(那邊根本沒寫),是回頭看第 4 條(撤銷訴訟)、第 6 條(確認訴訟)、第 8 條(給付訴訟)的程序章節。讀法律有時不是讀單條,是讀條與條之間的指引鏈。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為準用規定(指引條文),明定公益訴訟與選舉罷免訴訟兩種特別訴訟,依其性質分別套用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的程序規定。所謂「準用」係比照辦理但允許依性質作合理調整,與「完全相同」的「適用」有別,是立法上避免重複的精簡技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用跟適用有什麼差別?

適用是百分之百套用,準用是依其性質套用、可作合理調整。公益訴訟準用撤銷訴訟程序時,若某規定本質上不適合(如「處分相對人」概念可能不存在),可作必要修改。考試常考此區別,準用的彈性常是訴訟攻防切入點。

Q2公益訴訟和選舉訴訟有自己的特別程序嗎?

大部分沒有。本條規定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給付訴訟規定,查程序時要往前翻第 4、6、8 條。但個別特別法(如環評法)可能有額外程序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本條準用的一般程序。

Q3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益訴訟與選舉罷免訴訟(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分別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的程序規定,是程序的指引橋。

Q4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 100% 套用、不得調整;準用是依其性質套用、可作合理調整。本質不符的被準用條文可修改或不予套用。

Q5什麼叫「依其性質準用」?

依訴訟的本質決定準用對象並容許調整:要撤銷處分準用撤銷訴訟、要確認關係準用確認訴訟、要請求給付準用給付訴訟。

Q6準用規定和指引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本身不含完整程序內容、把讀者導向其他條文的立法技術,第 11 條正是這類「引致規定」。

Q7公益訴訟的程序規定怎麼查?

先判斷訴訟性質(撤銷/確認/給付),再依第 11 條準用,回頭看第 4、6、8 條對應章節的程序。

Q8怎麼判斷該準用哪一種訴訟?

看你的請求本質:拆掉處分→撤銷、確認關係成立或無效→確認、請求金錢或行為→給付。

Q9選委會不准登記的訴訟證據規則怎麼找?

性質上屬撤銷類,依第 11 條準用撤銷訴訟規定,回看第 4 條章節的證據與審理程序。

Q10特別法和第 11 條準用衝突時怎麼處理?

特別法另有程序規定者優先適用,未規定部分才依第 11 條準用一般訴訟程序。

Q11準用 vs 適用 哪個彈性大?

準用彈性大,依其性質可合理調整;適用則完全相同無調整空間。準用的彈性常是訴訟攻防切入點。

Q12公益訴訟程序 vs 一般撤銷訴訟程序差在哪?

公益訴訟無獨立程序章,靠準用撤銷訴訟規定,但「處分相對人」等不合性質的部分可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意義舉證/程序彈性考點
適用完全相同套用,不得調整無調整空間直接引用本條規定
準用比照辦理但依其性質可合理調整性質不合時可必要修改第 11 條核心,常考界線

意義

適用
完全相同套用,不得調整
準用
比照辦理但依其性質可合理調整

舉證/程序彈性

適用
無調整空間
準用
性質不合時可必要修改

考點

適用
直接引用本條規定
準用
第 11 條核心,常考界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43条(民衆訴訟・機関訴訟への準用規定)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46조(민중소송·기관소송 준용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211022 制定)

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僅係訴狀不合法定程序者,應限定期間命其補正。

(0251218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得以職權或以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0310710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雖已逾期,但在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曾向其他機關有不服再訴願決定之表示,並於該機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0211022 制定)

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僅係訴狀不合法定程序者,應限定期間命其補正。

(0251218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得以職權或以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0310710 全文修正)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0641128 全文修正)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雖已逾期,但在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曾向其他機關有不服再訴願決定之表示,並於該機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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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