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1 條(準用訴訟有關規定)
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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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公益訴訟與選舉罷免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的程序規定,是查找這兩種訴訟程序的指引條文。
Q · 公益訴訟和選舉罷免訴訟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依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前二條訴訟(第 9 條公益訴訟、第 10 條選舉罷免訴訟)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因此查上訴期間、舉證責任、判決效力等程序時,不是看第 9、10 條,而是回頭看第 4 條(撤銷)、第 6 條(確認)、第 8 條(給付)的程序章節。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法只在第 9 條、第 10 條寫了兩三行說「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然後就沒了。那它們的程序怎麼跑?舉證責任、上訴期間、判決效力,要看哪裡?答案就在這條。它說:這兩種訴訟,根據它本身的性質(要拆掉處分、要確認關係、要要錢),分別套用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的所有程序規定。法律術語叫「準用」。這是立法技術的偷懶招式,但很合理:與其重寫一遍,不如指過去說「比照辦理」。對你的實際影響是:如果你準備提公益訴訟或選委會處分的行政訴訟,要看的程序規定不是第 9 條或第 10 條(那邊根本沒寫),是回頭看第 4 條(撤銷訴訟)、第 6 條(確認訴訟)、第 8 條(給付訴訟)的程序章節。讀法律有時不是讀單條,是讀條與條之間的指引鏈。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為準用規定(指引條文),明定公益訴訟與選舉罷免訴訟兩種特別訴訟,依其性質分別套用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或給付訴訟的程序規定。所謂「準用」係比照辦理但允許依性質作合理調整,與「完全相同」的「適用」有別,是立法上避免重複的精簡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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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跟適用有什麼差別?▾
適用是百分之百套用,準用是依其性質套用、可作合理調整。公益訴訟準用撤銷訴訟程序時,若某規定本質上不適合(如「處分相對人」概念可能不存在),可作必要修改。考試常考此區別,準用的彈性常是訴訟攻防切入點。
Q2公益訴訟和選舉訴訟有自己的特別程序嗎?▾
大部分沒有。本條規定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給付訴訟規定,查程序時要往前翻第 4、6、8 條。但個別特別法(如環評法)可能有額外程序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本條準用的一般程序。
Q3行政訴訟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益訴訟與選舉罷免訴訟(前二條訴訟)依其性質,分別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的程序規定,是程序的指引橋。
Q4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 100% 套用、不得調整;準用是依其性質套用、可作合理調整。本質不符的被準用條文可修改或不予套用。
Q5什麼叫「依其性質準用」?▾
依訴訟的本質決定準用對象並容許調整:要撤銷處分準用撤銷訴訟、要確認關係準用確認訴訟、要請求給付準用給付訴訟。
Q6準用規定和指引條文是什麼意思?▾
指本身不含完整程序內容、把讀者導向其他條文的立法技術,第 11 條正是這類「引致規定」。
Q7公益訴訟的程序規定怎麼查?▾
先判斷訴訟性質(撤銷/確認/給付),再依第 11 條準用,回頭看第 4、6、8 條對應章節的程序。
Q8怎麼判斷該準用哪一種訴訟?▾
看你的請求本質:拆掉處分→撤銷、確認關係成立或無效→確認、請求金錢或行為→給付。
Q9選委會不准登記的訴訟證據規則怎麼找?▾
性質上屬撤銷類,依第 11 條準用撤銷訴訟規定,回看第 4 條章節的證據與審理程序。
Q10特別法和第 11 條準用衝突時怎麼處理?▾
特別法另有程序規定者優先適用,未規定部分才依第 11 條準用一般訴訟程序。
Q11準用 vs 適用 哪個彈性大?▾
準用彈性大,依其性質可合理調整;適用則完全相同無調整空間。準用的彈性常是訴訟攻防切入點。
Q12公益訴訟程序 vs 一般撤銷訴訟程序差在哪?▾
公益訴訟無獨立程序章,靠準用撤銷訴訟規定,但「處分相對人」等不合性質的部分可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意義 | 舉證/程序彈性 | 考點 |
|---|---|---|---|
| 適用 | 完全相同套用,不得調整 | 無調整空間 | 直接引用本條規定 |
| 準用 | 比照辦理但依其性質可合理調整 | 性質不合時可必要修改 | 第 11 條核心,常考界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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