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裁字第 58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對於行政官署之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固得請求停止執行,但應以事實上如經執行,於勝訴後有不能回復原狀或其他難於補償之損害等情形者,始得為之,否則即無停止之必要。本件系爭公有耕地放領之行為,性質上原非行政處分,且無不能回復原狀或其他難於補償之損害等情形,殊無在行政訴訟裁判前停止執行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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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行政官署之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中,固得請求停止執行,但應以事實上如經執行,於勝訴後有不能回復原狀或其他難於補償之損害等情形者,始得為之,否則即無停止之必要。本件系爭公有耕地放領之行為,性質上原非行政處分,且無不能回復原狀或其他難於補償之損害等情形,殊無在行政訴訟裁判前停止執行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