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年裁字第 2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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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年裁字第 26 號
判例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若事件尚未經再訴願程序,則既不許提起行政訴訟,自更不得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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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須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繫屬中者,始得為之。若事件尚未經再訴願程序,則既不許提起行政訴訟,自更不得向本院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