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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4.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訴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在說明行政訴訟中,如果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益,就不能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受到行政處分的影響,就不能去告行政機關的處分是否有效或是否有法律關係。另外,如果你要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者經請求後三十天內沒有確答,才能提起訴訟。如果你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而應該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會將該事件移送到訴願管轄機關處理。例如,如果你沒有受到行政處分的影響,就不能去告行政機關的處分是否有效或是否有法律關係。如果你要告行政機關的處分無效,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者經請求後三十天內沒有確答,才能提起訴訟。如果你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而應該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會將該事件移送到訴願管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