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2.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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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為課予義務訴訟,分怠為處分之訴與拒絕申請之訴,人民經訴願後可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處分。
Q · 政府收了我的申請拖著不處理,或違法駁回,能告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分兩種版本:第一項「怠為處分之訴」,告機關對你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第二項「拒絕申請之訴」,告機關違法駁回你的申請。兩者都須先經訴願程序,再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命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政府不是不會犯錯,最常見的錯誤之一是「該做不做」。你申請建照、申請津貼、申請許可,公文寄出去就石沉大海,三個月過去什麼回音都沒有。或者三個月後給你一張「駁回」通知。撤銷訴訟只能拆掉一個處分,沒法逼政府做出處分。所以這條叫課予義務訴訟:強迫政府做出你申請的處分。兩種版本:第一項是「怠為處分之訴」,告政府「該做不做」;第二項是「拒絕申請之訴」,告政府「不該駁回卻駁回」。差別在第一項你只要求法院判「機關應作為」就行,第二項你可以更進一步要求「應作出特定內容的處分」(例如直接判核發執照給我)。這條的存在讓政府不能用「不回應」的方式無限期擱置你的申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為課予義務訴訟之法源,建立人民對抗行政機關「不作為」與「違法駁回」的雙軌救濟:第一項怠為處分之訴(針對應作為而不作為)、第二項拒絕申請之訴(針對違法駁回申請),兩者經訴願後得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與第 4 條撤銷訴訟並列為行政訴訟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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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拖了多久才算「應作為而不作為」?我可以告了嗎?▾
看你的申請類型。法令有規定期限的依規定(例如建照通常30天到3個月)。無特別規定的,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最長2個月(首長簽核可再延長2個月)。期限過了還沒動作,就符合「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要件。起訴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機關,並保留交件回執,是訴訟中證明逾期不作為的關鍵證據。
Q2我打贏了課予義務訴訟,法院會直接判決「核發執照給我」嗎?▾
不一定。法院通常分兩種判決:案件事證明確、機關裁量空間縮小到零,會直接判「應作成特定內容處分」;還涉及裁量或專業判斷時,會判「應依法令重新審理」把球踢回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00條)。後者你贏了官司仍要再走一次行政程序,若機關重審又駁回,可能來回多年。起訴時要評估事證能否撐起「直接命令處分」的程度。
Q3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是什麼?▾
課予義務訴訟的法源,讓人民可告政府『該做不做』或『違法駁回申請』,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打破政府沉默的救濟工具。
Q4怠為處分之訴和拒絕申請之訴差在哪?▾
前者告機關『不回應』(不作為),後者告機關『違法駁回』。前者多求命作為,後者可進一步求命作成特定內容處分,舉證重點不同。
Q5什麼叫『應作為而不作為』?▾
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令所定期間內(無特別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最長 2 個月)應處理卻不處理。
Q6課予義務訴訟跟撤銷訴訟差在哪?▾
撤銷訴訟(第 4 條)是拆掉一個違法處分(消極);課予義務訴訟(第 5 條)是逼機關作出處分(積極),方向相反。
Q7課予義務訴訟怎麼提?▾
確認法定期限屆滿或收到駁回 → 催告並保留交件回執 → 提訴願 → 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起訴,起訴狀區分第一項或第二項。
Q8政府拖多久不處理才能告?▾
依各申請類型法定期限;無特別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最長 2 個月,首長簽核得再延 2 個月,期滿不作為即符要件。
Q9課予義務訴訟要繳多少裁判費?▾
非因財產權起訴者,每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2);併請求財產給付者另依金額計算。
Q10怎麼證明機關『逾期不作為』?▾
保留申請交件回執與收件日期、寄存證信函催告的回執,搭配法定處理期限的法令依據,三者足以證明逾期事實。
Q11課予義務訴訟 vs 撤銷訴訟哪個該選?▾
想要機關核准你的申請(核發執照、津貼)走第 5 條第二項;只想拆掉一個對你不利的處分走第 4 條撤銷訴訟。選錯標的證據可能白準備。
Q12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差在哪?▾
請求的是『作成行政處分』走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的是處分以外之給付(如金錢、勞務)走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怠為處分之訴(第一項) | 拒絕申請之訴(第二項) |
|---|---|---|
| 適用情形 | 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 | 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予以違法駁回 |
| 攻擊標的 | 機關的『沉默/不作為』 | 機關作成的『駁回處分』 |
| 請求內容 | 請求命機關『應為行政處分』(多為命作為) | 可進一步請求『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 起訴前提 | 經訴願程序;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為 | 經訴願程序;訴願維持駁回 |
| 典型場景 | 建照、登記、許可申請石沉大海 | 津貼、執照申請被駁回且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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