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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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訴願前置主義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應作為而不作為」-(怠於處分之訴)
Ⅱ「予以駁回」-(拒絕申請之訴)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三人課予義務訴訟(真正/非真正)
*103年8月決議:法令上未賦予第三人有得申請公法上請求權,即第三人不可能因主管機關之駁回而有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損害。
*111憲判20:因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自得對例外 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保障其訴訟權。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依法申請,係指人民有主觀公權利即可,並非形式上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
最高行大法庭第一號裁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公法上請求權,主觀公權力)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之訴),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I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拒絕申請之訴),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特別類型的給付之訴)
*課予義務訴訟訴之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年月日之申請作成行政處分。
(核准、核准一定內容、核發一定金額)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原告後開聲明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年月日之申請作成核發新台幣元之行政處分。
(2)訴願決定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年月日之申請作成行政處分。
(3)被告應就原告年月日之申請作成行政處分。
sehun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特別類型的給付之訴=課予義務訴訟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受益處分→怠為處分之訴→搭配訴願§2I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