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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損害賠償或財產給付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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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例如4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例如合併國賠)。 行政法院 附帶訴訟 🛕行訴法院審判(行政訴訟7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 ❌不需適用國賠10協議先行程序 vs 🛕民事法院審判(國賠10、12) ⚠️⚠️協議先行程序 * 國賠10 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II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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