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損害賠償或財產給付之請求)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7條允許提起行政訴訟時,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免除另打國家賠償訴訟。
Q · 告政府打贏了,賠錢還要再跑一次法院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只要在起訴狀中明確聲明合併請求、並載明具體金額與計算依據,行政法院在審查處分違法性的同時就會一併判賠,省去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二到三年。前提是賠償須基於同一違法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一場行政官司,法院認定政府當年違法吊扣你的執照、違法拆了你的招牌。判決下來的那天你才發現這只是上半場。判決只說「拆除違法」「吊扣違法」,沒人會自動賠錢給你。要拿到實際的損失賠償,你還要另起一個國家賠償訴訟(民事法院),又是兩三年。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砍掉這個下半場。它說:你提行政訴訟時,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的給付。一張車票坐到底。看起來這條只是輕描淡寫的一行字,對普通人來說它是黃金級救命符。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多花了好幾年走國賠程序,最後追到時利息和精神都已耗盡。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7條為程序合併規定,允許人民在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確認等行政訴訟時,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打破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分屬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的傳統分工,體現程序經濟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訴訟和國賠不是不同法院嗎?怎麼能合併?▾
過去確實分屬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7條打破此藩籬,允許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提是賠償基於同一違法處分、且起訴狀明確聲明合併請求。
Q2我可以同時請求物質損失和精神慰撫金嗎?▾
可以。本條的損害賠償涵蓋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的範圍,含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但精神慰撫金須具體舉證生活、工作、名譽受影響。
Q3起訴狀沒寫合併請求賠償怎麼辦?▾
可在訴訟進行中以訴之追加方式補請求,但對方可能不同意而須經法院裁定,較為麻煩。一開始就在起訴狀寫進去最省事。
Q4行政訴訟法第7條是什麼?▾
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可在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免除另打國家賠償訴訟。
Q5合併請求和另行國賠差在哪?▾
合併請求一場官司在行政法院解決;另行國賠要再去民事法院、多花二到三年並先經書面協議。
Q6什麼叫其他財產上給付?▾
除損害賠償外,還包括公法上不當得利、退費請求等具財產內容的給付,例如政府違法多收的規費。
Q7合併請求和訴之追加差在哪?▾
合併請求是起訴時一併聲明;訴之追加是起訴後才補,可能須對方同意或法院裁定,變數較多。
Q8行政訴訟怎麼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在起訴狀聲明欄寫『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元』,列具體金額與計算依據並附憑證。
Q9合併請求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分項列營業損失、租金、利息、必要費用,附計算式;精神慰撫金另依民法準用並具體舉證。
Q10合併請求要繳多少裁判費?▾
財產給付部分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但整體仍比另行國賠省時省錢。
Q11怎麼證明損害金額?▾
檢附發票、合約、銀行存摺、稅單等憑證;精神慰撫金須附就醫紀錄等具體事證。
Q12行政訴訟法第7條 vs 國家賠償法第11條差在哪?▾
本條讓你在行政訴訟合併請求賠償免書面協議前置;國賠法第11條須先書面向機關請求協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本條合併請求 | 另行國家賠償訴訟 |
|---|---|---|
| 受理法院 | 行政法院(同一程序) | 民事法院(普通法院) |
| 訴訟次數 | 一場 | 兩場(先行政、後國賠) |
| 耗時 | 與行政訴訟同步完成 | 再增二到三年 |
| 前置程序 | 無須另行書面請求 | 須先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協議 |
| 成本 | 財產給付部分裁判費,整體較省 | 另繳裁判費+時間利息耗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