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7條允許提起行政訴訟時,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免除另打國家賠償訴訟。
Q · 告政府打贏了,賠錢還要再跑一次法院嗎?
不用,行政訴訟可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只要在起訴狀中明確聲明合併請求、並載明具體金額與計算依據,行政法院在審查處分違法性的同時就會一併判賠,省去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二到三年。前提是賠償須基於同一違法行政處分。
你打贏了一場行政官司,法院認定政府當年違法吊扣你的執照、違法拆了你的招牌。判決下來的那天你才發現這只是上半場。判決只說「拆除違法」「吊扣違法」,沒人會自動賠錢給你。要拿到實際的損失賠償,你還要另起一個國家賠償訴訟(民事法院),又是兩三年。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砍掉這個下半場。它說:你提行政訴訟時,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的給付。一張車票坐到底。看起來這條只是輕描淡寫的一行字,對普通人來說它是黃金級救命符。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多花了好幾年走國賠程序,最後追到時利息和精神都已耗盡。
行政訴訟法第7條為程序合併規定,允許人民在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確認等行政訴訟時,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打破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分屬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的傳統分工,體現程序經濟原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過去確實分屬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7條打破此藩籬,允許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前提是賠償基於同一違法處分、且起訴狀明確聲明合併請求。
可以。本條的損害賠償涵蓋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的範圍,含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但精神慰撫金須具體舉證生活、工作、名譽受影響。
可在訴訟進行中以訴之追加方式補請求,但對方可能不同意而須經法院裁定,較為麻煩。一開始就在起訴狀寫進去最省事。
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時可在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免除另打國家賠償訴訟。
合併請求一場官司在行政法院解決;另行國賠要再去民事法院、多花二到三年並先經書面協議。
除損害賠償外,還包括公法上不當得利、退費請求等具財產內容的給付,例如政府違法多收的規費。
合併請求是起訴時一併聲明;訴之追加是起訴後才補,可能須對方同意或法院裁定,變數較多。
在起訴狀聲明欄寫『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元』,列具體金額與計算依據並附憑證。
分項列營業損失、租金、利息、必要費用,附計算式;精神慰撫金另依民法準用並具體舉證。
財產給付部分依請求金額計算裁判費,但整體仍比另行國賠省時省錢。
檢附發票、合約、銀行存摺、稅單等憑證;精神慰撫金須附就醫紀錄等具體事證。
本條讓你在行政訴訟合併請求賠償免書面協議前置;國賠法第11條須先書面向機關請求協議。
| 面向 | 本條合併請求 | 另行國家賠償訴訟 |
|---|---|---|
| 受理法院 | 行政法院(同一程序) | 民事法院(普通法院) |
| 訴訟次數 | 一場 | 兩場(先行政、後國賠) |
| 耗時 | 與行政訴訟同步完成 | 再增二到三年 |
| 前置程序 | 無須另行書面請求 | 須先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協議 |
| 成本 | 財產給付部分裁判費,整體較省 | 另繳裁判費+時間利息耗損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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