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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損害賠償或財產給付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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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1204
17 days ago
司法類科
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可依照國家賠償法向民事法院起訴,亦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條主張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提起行政訴訟,並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厥有爭議者為人民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條請求國家賠償,然行政訴訟經裁定駁回,國家賠償法應如何審理,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國家賠償之訴,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自得「一併裁定駁回」,本文贊同實務見解,蓋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所謂「合併請求」於訴訟法上之意義,不應限制解釋成客觀合併之訴,而應包含當事人就同一原因事實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得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附帶」請求為是。 行訴法院審判(行政訴訟7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不需適用國賠10協議先行程序(若認為需踐行,屬於增加法未明文程序要件,對人民保障不周) vs 民事法院審判(國賠10、12) 協議先行程序 國賠10 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II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例如4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例如合併國賠)。 行政法院 附帶訴訟 🛕行訴法院審判(行政訴訟7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 ❌不需適用國賠10協議先行程序 vs 🛕民事法院審判(國賠10、12) ⚠️⚠️協議先行程序 * 國賠10 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II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douze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行訴§7+國賠§12=國賠雙軌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