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7 條(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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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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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7條賦予審計機關對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得隨時派員抽查的權限,免事前通知,以突襲式查核強化政府金流監督。
Q · 審計機關查公庫要先發通知嗎?
不用,依審計法37條可隨時突襲抽查
依審計法第37條,審計機關對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的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不需要事前通知。這項「得隨時」的設計,是為了關掉受查單位事先補帳、做平帳面的時間差。抽查對象限於直接經管政府現金流的公庫與支付機構,屬於範圍限縮、手段強化的監督設計,嚇阻力來自不可預測性,而非查核頻率。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裡,「得隨時」這三個字是有重量的。一般的政府查核要有計畫、要發文通知,但這條給了審計機關一個特權:對公庫(保管政府現金、票據的機構,像中央的國庫、地方各級的公庫)和各地區的支付機構,它可以不打招呼、隨時派人去抽查。為什麼這個設計這麼關鍵?因為錢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經手現金流的那道關卡。如果查核都得事先約時間,被查的人有的是時間把帳做平、把缺口補上。「隨時」兩個字,就是把這個時間差直接關掉。它真正的威力不在查到的那一次,而在「哪天都可能來」這個懸在頭上的不確定性本身。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7條屬審計程序中的查核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對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的特別權限。相較於一般須事前通知、具計畫性的查核,本條允許不預先通知的突襲式抽查,將監督集中在直接經管政府現金流、風險最高的關卡,以即時性換取監督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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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庫」到底是什麼?跟我有關嗎?
公庫是保管政府現金、票據的機構,例如中央的國庫、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庫。你繳的稅、政府發的補助款都會經過它。審計法第37條讓審計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抽查;「得隨時」代表不必事先通知,這正是為了防止經手單位有時間調整帳目而設計。
Q2為什麼這條要特別強調「隨時」兩個字?
因為經手現金流的關卡最容易出問題,如果查核都要預約時間,被查方就有空檔把帳做平。隨時抽查關掉了這個時間差。可對照第36條的「依限送審」是定期書面審核,第37條則是不定期突襲查核,兩者一靜一動互補。
Q3我懷疑公庫金流有問題能反映嗎?
可向審計部反映,提供具體的機構、款項性質與異常徵兆。由於本條允許不通知抽查,審計機關可在不打草驚蛇下查核,較容易抓到平時被掩蓋的真實狀態;涉及刑責則另循檢調告發。
Q4審計法第37條在規定什麼?
審計機關對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的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不必事前通知。
Q5公庫是什麼?
保管政府現金、票據的機構,例如中央國庫與地方各級公庫,你繳的稅與政府補助款都會經過它。
Q6「各地區支付機構」指什麼?
各地區經辦政府款項撥付的機構,因每天經手密集金流,被特別列為可隨時抽查的對象。
Q7「得隨時」三個字代表什麼權力?
代表不必事前通知、不定期的突襲抽查權,刻意關掉受查單位事先補帳的時間差。
Q8我懷疑公庫金流有問題該怎麼反映?
向審計部反映,提供具體機構、款項性質與異常徵兆;因本條允許不通知抽查,較易抓到真實狀態。
Q9公庫經辦人員怎麼因應隨時抽查?
平時維持帳證相符、現金與帳面一致、不留待補缺口,抽查到場時據實提供帳冊配合清點。
Q10抽查當場發現帳目有差異怎麼辦?
當場據實說明來源比事後補件可信,配合審計人員清點,差異原因即時釐清。
Q11涉及貪瀆刑責要怎麼處理?
審計抽查屬行政監督,涉及侵占、貪瀆等刑責另循檢調告發程序處理。
Q12審計法37條 vs 36條差在哪?
37條是不定期突襲抽查、不通知;36條是定期依限書面送審。一動一靜互補夾住公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 37 | Article 36 |
|---|---|---|
| 查核時點 | 不定期、隨時突襲 | 定期、依限送審 |
| 是否事前通知 | 不通知 | 預知期限 |
| 形式 | 派員實地抽查現金帳冊 | 受查機關編製會計報告送審 |
| 主要對象 | 公庫、各地區支付機構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 |
| 威懾邏輯 | 不可預測性 | 週期性課責 |
Article 37
- 查核時點
- 不定期、隨時突襲
- 是否事前通知
- 不通知
- 形式
- 派員實地抽查現金帳冊
- 主要對象
- 公庫、各地區支付機構
- 威懾邏輯
- 不可預測性
Article 36
- 查核時點
- 定期、依限送審
- 是否事前通知
- 預知期限
- 形式
- 受查機關編製會計報告送審
- 主要對象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
- 威懾邏輯
- 週期性課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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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70428 制定)
未駐有審計人員之機關,其收支憑證因特殊情形准予免送者,審計機關除就報告查核外,得派員赴各機關審核其有關之簿籍憑證及案卷。
(0391017 全文修正)
公有營業事業之盈餘,除依法填報虧損及提撥公積金外,應解繳國庫,不得自行分配或自行撥充資本支出。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1040529 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立法理由一、國庫法於五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後,同年十月起正式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設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專責辦理國庫支票之簽發。審計部基於政府各機關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已趨健全,審計機關駐庫核簽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已達成階段性任務,乃陳報監察院核備,於八十及八十二會計年度先後停辦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之事前核簽工作,均改以事後派員就地抽查方式辦理,並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裁撤審計部國庫審計處及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裁撤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二、另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已修正刪除原第十五條第三項有關各機關簽發支票,應經事前審計人員核定簽證之規定;行政院復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國庫法第十八條所列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之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三、為符合審計業務實際情況,爰將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之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未駐有審計人員之機關,其收支憑證因特殊情形准予免送者,審計機關除就報告查核外,得派員赴各機關審核其有關之簿籍憑證及案卷。
公有營業事業之盈餘,除依法填報虧損及提撥公積金外,應解繳國庫,不得自行分配或自行撥充資本支出。
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一、國庫法於五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後,同年十月起正式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設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專責辦理國庫支票之簽發。審計部基於政府各機關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已趨健全,審計機關駐庫核簽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已達成階段性任務,乃陳報監察院核備,於八十及八十二會計年度先後停辦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之事前核簽工作,均改以事後派員就地抽查方式辦理,並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裁撤審計部國庫審計處及於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裁撤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 二、另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已修正刪除原第十五條第三項有關各機關簽發支票,應經事前審計人員核定簽證之規定;行政院復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國庫法第十八條所列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之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三、為符合審計業務實際情況,爰將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之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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