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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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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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38 條已刪除,不再適用;原規範事項多已併入審計法其他條文或施行細則承接。
Q · 審計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原規範改循其他條文
審計法第 38 條已經立法院修法刪除,目前不具效力。但「條號被刪除」不代表該事項從此不受規範——相關功能多半已併入審計法其他未刪除條文或施行細則承接。查找現行規定請改參照同章未刪除條文(如第 35、36、37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它曾是審計法第二章中的一項規定,後因制度調整或內容已由其他條文涵蓋而不再保留。對讀者的歷史意義在於:法條編號被刪除不代表該事項不再受規範,相關功能多半已併入其他條文或由施行細則承接,查找現行規定時應改循未刪除的條文。(刪除之確切原因與年份請以立法院修法資料及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審計法第二章審計機關職權相關規定,經修法後刪除,現已不具規範效力,相關事項由其他條文或子法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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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具效力。但相關事項多已併入審計法其他條文或施行細則承接,查現行規定請參照同章未刪除條文。
Q2條文被刪除是不是代表這件事不用管了?
不是。法條刪除通常是因為制度調整或內容已由其他條文涵蓋,原規範功能多半被其他條文或子法吸收,不等於該事項從此不受規範。
Q3審計法第3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屬審計法第二章職權規定,修法後刪除,現由其他條文承接。
Q4法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保留條號占位、刪去內容,維持後續條號不變,屬正常立法技術。
Q5審計法第38條刪除後,相關規定要去哪裡找?
改參照審計法同章未刪除條文(第35、36、37、45條)或審計法施行細則。
Q6條文「刪除」跟「廢止」差在哪?
刪除是某一條文失效但整部法仍在;廢止是整部法律全部失效。審計法第38條屬前者。
立法沿革 4 版
(0270428 制定)
駐在或派赴各機關之審計人員,應將審核結果向該管審計機關報告,經決定後,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各該機關。
(0391017 全文修正)
公有營業事業資產之估價與折舊之攤提,應為精確計算,並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0610418 全文修正)
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及各機關簽發之公庫支票,非送經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其未設審計機關或未派駐審人員者,不在此限。
(10405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駐在或派赴各機關之審計人員,應將審核結果向該管審計機關報告,經決定後,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各該機關。
公有營業事業資產之估價與折舊之攤提,應為精確計算,並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及各機關簽發之公庫支票,非送經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其未設審計機關或未派駐審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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