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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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38 條已刪除,不再適用;原規範事項多已併入審計法其他條文或施行細則承接。
Q · 審計法第 38 條還有效嗎?
審計法第 38 條已經立法院修法刪除,目前不具效力。但「條號被刪除」不代表該事項從此不受規範——相關功能多半已併入審計法其他未刪除條文或施行細則承接。查找現行規定請改參照同章未刪除條文(如第 35、36、37 條)。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它曾是審計法第二章中的一項規定,後因制度調整或內容已由其他條文涵蓋而不再保留。對讀者的歷史意義在於:法條編號被刪除不代表該事項不再受規範,相關功能多半已併入其他條文或由施行細則承接,查找現行規定時應改循未刪除的條文。(刪除之確切原因與年份請以立法院修法資料及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38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審計法第二章審計機關職權相關規定,經修法後刪除,現已不具規範效力,相關事項由其他條文或子法承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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