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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審計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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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9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內容;查審計事項應改參照審計法現行有效條文。

Q · 審計法第3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再適用

審計法第39條已經立法刪除,現行條文中此編號不再有任何規範內容。看到第39條的引用時,不應認為相關審計事項已無人規範,而應回到審計法現行有效的條文(如第37條、第40條至第46條)尋找對應規定。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它原屬審計法第二章,後因制度調整或內容重複而不再保留。對讀者的歷史意義在於:理解法典會隨制度演進新增、修正與刪除條文,遇到已刪除的編號時,不應據此認為相關事項已無人規範,而要回到現行有效的條文去找對應規定。(刪除之確切原因與年份請以立法院修法資料及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審計法第二章審計職權範圍,因制度調整或內容重整而不再保留,現行法典中此編號無實質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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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39條規定什麼?

此條已刪除,現行法無規範內容,需查審計法其他有效條文。

Q2審計法第39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內容,僅保留編號。

Q3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經立法程序廢止該條規範,法典保留編號但無實質內容。

Q4看到審計法第39條被引用怎麼查證?

核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確認該編號已標示刪除。

Q5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廢止無內容;修正是條號保留、內容更新。

立法沿革 4

(0270428 制定)

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機關於造送各項會計報告時,應將有關之原始憑證及其他附屬表冊一併送審。   前項審核結果,應由審計機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公有營業盈虧之審定,得公告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10405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428 制定)

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機關於造送各項會計報告時,應將有關之原始憑證及其他附屬表冊一併送審。   前項審核結果,應由審計機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公有營業盈虧之審定,得公告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104052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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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39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