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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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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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9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規範內容;查審計事項應改參照審計法現行有效條文。
Q · 審計法第3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不再適用
審計法第39條已經立法刪除,現行條文中此編號不再有任何規範內容。看到第39條的引用時,不應認為相關審計事項已無人規範,而應回到審計法現行有效的條文(如第37條、第40條至第46條)尋找對應規定。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它原屬審計法第二章,後因制度調整或內容重複而不再保留。對讀者的歷史意義在於:理解法典會隨制度演進新增、修正與刪除條文,遇到已刪除的編號時,不應據此認為相關事項已無人規範,而要回到現行有效的條文去找對應規定。(刪除之確切原因與年份請以立法院修法資料及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審計法第二章審計職權範圍,因制度調整或內容重整而不再保留,現行法典中此編號無實質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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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39條規定什麼?
此條已刪除,現行法無規範內容,需查審計法其他有效條文。
Q2審計法第39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無內容,僅保留編號。
Q3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經立法程序廢止該條規範,法典保留編號但無實質內容。
Q4看到審計法第39條被引用怎麼查證?
核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確認該編號已標示刪除。
Q5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整條廢止無內容;修正是條號保留、內容更新。
立法沿革 4 版
(0270428 制定)
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機關於造送各項會計報告時,應將有關之原始憑證及其他附屬表冊一併送審。 前項審核結果,應由審計機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公有營業盈虧之審定,得公告之。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104052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機關於造送各項會計報告時,應將有關之原始憑證及其他附屬表冊一併送審。 前項審核結果,應由審計機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
審計機關對於公有營業盈虧之審定,得公告之。
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核簽公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三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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