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1 條(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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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 2.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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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人員獨斷。
Q · 重大審計案件是承辦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嗎?
不是,重大案件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
依審計法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時,在審計部層級須經審計會議、在處(室)層級須經審核會議,以合議方式決議,並非由承辦審計人員單獨認定。這是一道內部制衡:既避免單一審計權過大,也讓重大認定有集體背書。至於哪些案件算「重要」、會議如何運作,由審計部依本條第二項自訂會議規則。
白話解讀
政府花的每一塊錢被誰盯著,你大概知道是「審計」。但你不知道的是:當一個重大案件(例如某標案被懷疑圖利、某筆預算被質疑亂花)要不要被認定有問題,不是承辦那名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這條規定,重大審計案件在審計部要開「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要開「審核會議」,用集體決議的方式定案。這是一道雙向的保險絲:一方面防止單一審計員權力過大、隨意找機關麻煩;另一方面也讓重大認定有合議背書,不容易被一句「個人意見」推翻。你以為審計是一個人拿放大鏡挑帳,實際上它內部也有分權制衡。
法律定性
審計會議與審核會議,是審計機關處理重大審計案件時的合議決議機制:在審計部稱審計會議,在處(室)稱審核會議。其作用是將重大財務認定的決定權,由單一審計人員轉為集體決議,構成審計權內部的分權制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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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大審計案件怎麼算「重大」,有標準嗎?
法條本身沒有列舉「重大」的定義,把判斷與會議規則授權給審計部自己訂(本條第二項)。實務上通常涉及金額龐大、涉及財務不法、或具指標意義的案件會走合議。遇到自己機關的案子被認定為重大時,可正式請求說明依據哪一條會議規則。
Q2審計會議的決議內容,被審計的機關看得到嗎?
決議過程屬內部審議,通常不對外公開,但最終對機關產生效果的審計結論會以正式文書通知。你能拿到的是結論與依據,不是會議過程的逐字討論。若結論影響機關財務責任,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相關文件,但審議中意見可能列為限制公開範圍。
Q3程序上該開會卻沒開,能主張嗎?
可以。若屬應經會議決議的重大案件而未踐行合議程序,這本身可作為申覆時主張的程序瑕疵。
Q4審計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重大審計案件須經審計會議(部)或審核會議(處室)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員獨斷。
Q5什麼叫「重要審計案件」?
法條未列舉,授權審計部自訂會議規則認定,實務多涉金額龐大、財務不法或指標性案件。
Q6審計會議和審核會議差在哪?
層級不同:審計部用審計會議、處(室)用審核會議,兩者都是合議決議機制。
Q7會議規則是誰訂的?
依本條第二項,由審計部自行訂定。
Q8機關收到審計疑義該怎麼做?
先確認是否屬應經合議的重大案件,請求說明決議依據,再決定是否聲復或聲請覆議。
Q9怎麼確認案件有沒有經過合議決議?
正式請求審計機關說明本案是否經審計會議/審核會議、依據哪一條會議規則。
Q10看到審計結論怎麼判斷份量?
先分辨是合議決議還是個別審計員意見,合議結論不易被一句個人意見推翻。
Q11想看審計會議的審議內容怎麼申請?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相關文件,但審議中意見可能列為限制公開範圍。
Q12合議制 vs 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差在哪?
§10 保障個別審計員獨立不受干涉處理一般事務,§11 對重大案件加合議關卡,互補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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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審計會議(部) | 審核會議(處室) | 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 |
|---|---|---|---|
| 決議主體 | 審計部合議 | 處(室)合議 | 個別審計人員 |
| 適用情形 | 部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 處室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 一般審計事務 |
| 制度功能 |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 確保不受干涉、快速處理 |
審計會議(部)
- 決議主體
- 審計部合議
- 適用情形
- 部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 制度功能
-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審核會議(處室)
- 決議主體
- 處(室)合議
- 適用情形
- 處室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 制度功能
-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
- 決議主體
- 個別審計人員
- 適用情形
- 一般審計事務
- 制度功能
- 確保不受干涉、快速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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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執行審計職務。但對於縣或有特殊情形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仍應每年派員就地為抽查之審計。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辦理駐審或巡迴審計。 未經前項駐審或巡迴審計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為抽查之審計。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 核名詞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執行審計職務。但對於縣或有特殊情形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仍應每年派員就地為抽查之審計。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辦理駐審或巡迴審計。 未經前項駐審或巡迴審計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為抽查之審計。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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