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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1 條(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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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2. 2.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人員獨斷。

Q · 重大審計案件是承辦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嗎?

不是,重大案件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

依審計法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時,在審計部層級須經審計會議、在處(室)層級須經審核會議,以合議方式決議,並非由承辦審計人員單獨認定。這是一道內部制衡:既避免單一審計權過大,也讓重大認定有集體背書。至於哪些案件算「重要」、會議如何運作,由審計部依本條第二項自訂會議規則。

深度解讀

政府花的每一塊錢被誰盯著,你大概知道是「審計」。但你不知道的是:當一個重大案件(例如某標案被懷疑圖利、某筆預算被質疑亂花)要不要被認定有問題,不是承辦那名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這條規定,重大審計案件在審計部要開「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要開「審核會議」,用集體決議的方式定案。這是一道雙向的保險絲:一方面防止單一審計員權力過大、隨意找機關麻煩;另一方面也讓重大認定有合議背書,不容易被一句「個人意見」推翻。你以為審計是一個人拿放大鏡挑帳,實際上它內部也有分權制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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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