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1 條(審核會議)
- 1.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 2.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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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人員獨斷。
Q · 重大審計案件是承辦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嗎?
依審計法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時,在審計部層級須經審計會議、在處(室)層級須經審核會議,以合議方式決議,並非由承辦審計人員單獨認定。這是一道內部制衡:既避免單一審計權過大,也讓重大認定有集體背書。至於哪些案件算「重要」、會議如何運作,由審計部依本條第二項自訂會議規則。
白話解讀
政府花的每一塊錢被誰盯著,你大概知道是「審計」。但你不知道的是:當一個重大案件(例如某標案被懷疑圖利、某筆預算被質疑亂花)要不要被認定有問題,不是承辦那名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這條規定,重大審計案件在審計部要開「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要開「審核會議」,用集體決議的方式定案。這是一道雙向的保險絲:一方面防止單一審計員權力過大、隨意找機關麻煩;另一方面也讓重大認定有合議背書,不容易被一句「個人意見」推翻。你以為審計是一個人拿放大鏡挑帳,實際上它內部也有分權制衡。
法律定性
審計會議與審核會議,是審計機關處理重大審計案件時的合議決議機制:在審計部稱審計會議,在處(室)稱審核會議。其作用是將重大財務認定的決定權,由單一審計人員轉為集體決議,構成審計權內部的分權制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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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重大審計案件須經審計會議(部)或審核會議(處室)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員獨斷。
Q2什麼叫「重要審計案件」?▾
法條未列舉,授權審計部自訂會議規則決定,實務上多涉及金額龐大、財務不法或指標性案件。
Q3審計會議和審核會議差在哪?▾
層級不同:審計部用審計會議,處(室)用審核會議,兩者都是合議決議機制。
Q4合議決議和審計人員獨立職權衝突嗎?▾
不衝突。第 10 條保障個別審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第 11 條則對重大案件加上合議關卡,兩者互補。
Q5機關收到審計疑義一定成立嗎?▾
不一定。屬重大案件者須經會議決議才定案,承辦審計員的意見要在會議獲多數接受。
Q6會議決議過程被審計機關看得到嗎?▾
審議過程屬內部,通常不公開;機關拿到的是結論與依據,而非逐字討論。
Q7程序上該開會卻沒開,能主張嗎?▾
可以。若屬應經會議決議的重大案件而未踐行,這本身可作為申覆時主張的程序瑕疵。
Q8會議規則是誰訂的?▾
依本條第二項,由審計部自行訂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審計會議(部) | 審核會議(處室) | 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 |
|---|---|---|---|
| 決議主體 | 審計部合議 | 處(室)合議 | 個別審計人員 |
| 適用情形 | 部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 處室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 一般審計事務 |
| 制度功能 |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 確保不受干涉、快速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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