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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11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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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會議決議行之。
  2. 2.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須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人員獨斷。

Q · 重大審計案件是承辦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嗎?

不是,重大案件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合議決議。

依審計法第 11 條,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時,在審計部層級須經審計會議、在處(室)層級須經審核會議,以合議方式決議,並非由承辦審計人員單獨認定。這是一道內部制衡:既避免單一審計權過大,也讓重大認定有集體背書。至於哪些案件算「重要」、會議如何運作,由審計部依本條第二項自訂會議規則。

白話解讀

政府花的每一塊錢被誰盯著,你大概知道是「審計」。但你不知道的是:當一個重大案件(例如某標案被懷疑圖利、某筆預算被質疑亂花)要不要被認定有問題,不是承辦那名審計員一個人說了算。這條規定,重大審計案件在審計部要開「審計會議」、在審計處室要開「審核會議」,用集體決議的方式定案。這是一道雙向的保險絲:一方面防止單一審計員權力過大、隨意找機關麻煩;另一方面也讓重大認定有合議背書,不容易被一句「個人意見」推翻。你以為審計是一個人拿放大鏡挑帳,實際上它內部也有分權制衡。

法律定性

審計會議與審核會議,是審計機關處理重大審計案件時的合議決議機制:在審計部稱審計會議,在處(室)稱審核會議。其作用是將重大財務認定的決定權,由單一審計人員轉為集體決議,構成審計權內部的分權制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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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大審計案件怎麼算「重大」,有標準嗎?

法條本身沒有列舉「重大」的定義,把判斷與會議規則授權給審計部自己訂(本條第二項)。實務上通常涉及金額龐大、涉及財務不法、或具指標意義的案件會走合議。遇到自己機關的案子被認定為重大時,可正式請求說明依據哪一條會議規則。

Q2審計會議的決議內容,被審計的機關看得到嗎?

決議過程屬內部審議,通常不對外公開,但最終對機關產生效果的審計結論會以正式文書通知。你能拿到的是結論與依據,不是會議過程的逐字討論。若結論影響機關財務責任,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相關文件,但審議中意見可能列為限制公開範圍。

Q3程序上該開會卻沒開,能主張嗎?

可以。若屬應經會議決議的重大案件而未踐行合議程序,這本身可作為申覆時主張的程序瑕疵。

Q4審計法第 11 條在規定什麼?

重大審計案件須經審計會議(部)或審核會議(處室)合議決議,不由單一審計員獨斷。

Q5什麼叫「重要審計案件」?

法條未列舉,授權審計部自訂會議規則認定,實務多涉金額龐大、財務不法或指標性案件。

Q6審計會議和審核會議差在哪?

層級不同:審計部用審計會議、處(室)用審核會議,兩者都是合議決議機制。

Q7會議規則是誰訂的?

依本條第二項,由審計部自行訂定。

Q8機關收到審計疑義該怎麼做?

先確認是否屬應經合議的重大案件,請求說明決議依據,再決定是否聲復或聲請覆議。

Q9怎麼確認案件有沒有經過合議決議?

正式請求審計機關說明本案是否經審計會議/審核會議、依據哪一條會議規則。

Q10看到審計結論怎麼判斷份量?

先分辨是合議決議還是個別審計員意見,合議結論不易被一句個人意見推翻。

Q11想看審計會議的審議內容怎麼申請?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相關文件,但審議中意見可能列為限制公開範圍。

Q12合議制 vs 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差在哪?

§10 保障個別審計員獨立不受干涉處理一般事務,§11 對重大案件加合議關卡,互補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審計會議(部)審核會議(處室)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
決議主體審計部合議處(室)合議個別審計人員
適用情形部層級重要審計案件處室層級重要審計案件一般審計事務
制度功能重大認定合議背書重大認定合議背書確保不受干涉、快速處理

審計會議(部)

決議主體
審計部合議
適用情形
部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制度功能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審核會議(處室)

決議主體
處(室)合議
適用情形
處室層級重要審計案件
制度功能
重大認定合議背書

審計人員獨立職權(§10)

決議主體
個別審計人員
適用情形
一般審計事務
制度功能
確保不受干涉、快速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検査官会議による合議制の議決)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위원회의 합의제 의결)
中國审计法(审计署採首長負責制,與合議制相異)
德國Bundesrechnungshofgesetz(Kollegialprinzip/合議制決議)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ur des comptes 合議制判決)
美國GAO 由 Comptroller General 首長制領導,無合議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執行審計職務。但對於縣或有特殊情形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仍應每年派員就地為抽查之審計。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辦理駐審或巡迴審計。   未經前項駐審或巡迴審計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為抽查之審計。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 名詞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執行審計職務。但對於縣或有特殊情形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仍應每年派員就地為抽查之審計。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應派員赴各機關辦理駐審或巡迴審計。   未經前項駐審或巡迴審計之機關,得由審計機關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為抽查之審計。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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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1 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