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9 條(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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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9條授權審計機關進行效能審計,認定機關效能過低者須報告監察院,並得就潛在風險提出預警性意見。
Q · 審計部認定一個機關「效能過低」後會怎樣?
會。除通知上級長官外,並須報告監察院
依審計法第69條,審計機關考核機關績效,認定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時,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監察院得依此啟動後續糾正、彈劾程序。若問題出在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則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對尚未爆發的潛在風險,得提出預警性意見要求機關妥為因應。
深度解讀
多數人對審計部的印象停在「政府的會計」,以為它只負責檢查每一筆錢有沒有花在合法的地方。審計法第69條把它的權力往前推了一大步:它要考核各機關的「績效」,也就是錢花得有沒有效能。一旦認定某機關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審計機關不只通知該機關上級長官,還必須報告監察院,等於替監察院後續的糾正、彈劾鋪好第一塊磚。如果問題出在制度規章缺失,它會提改善建議;第三項更授權它在風險還沒爆發前提出「預警性意見」。對你來說最關鍵的是:這些考核結果是公開的,你想監督哪個政府專案花了大錢卻沒效果,這份報告就是現成的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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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