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9 條(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
- 1.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2.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 3.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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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9條授權審計機關進行效能審計,認定機關效能過低者須報告監察院,並得就潛在風險提出預警性意見。
Q · 審計部認定一個機關「效能過低」後會怎樣?
依審計法第69條,審計機關考核機關績效,認定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時,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監察院得依此啟動後續糾正、彈劾程序。若問題出在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則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對尚未爆發的潛在風險,得提出預警性意見要求機關妥為因應。
白話解讀
多數人對審計部的印象停在「政府的會計」,以為它只負責檢查每一筆錢有沒有花在合法的地方。審計法第69條把它的權力往前推了一大步:它要考核各機關的「績效」,也就是錢花得有沒有效能。一旦認定某機關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審計機關不只通知該機關上級長官,還必須報告監察院,等於替監察院後續的糾正、彈劾鋪好第一塊磚。如果問題出在制度規章缺失,它會提改善建議;第三項更授權它在風險還沒爆發前提出「預警性意見」。對你來說最關鍵的是:這些考核結果是公開的,你想監督哪個政府專案花了大錢卻沒效果,這份報告就是現成的依據。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69條為效能審計與風險預警之核心規範,授權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財務與施政績效:認定效能過低者報告監察院、制度缺失者提建議改善、潛在風險者提預警性意見,使審計監督從事後合規查核延伸至事前效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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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部在做什麼?▾
監督政府財務並考核機關效能,認定效能過低者報告監察院。
Q2什麼是效能過低?▾
錢花得合法但沒效率、沒成果,即可能被認定效能過低。
Q3審計報告民眾看得到嗎?▾
審計部審核報告公開於官網,民眾可查特定機關考核結果。
Q4預警性意見是什麼?▾
風險尚未爆發前審計機關對潛在風險提出的事前提醒,非處分。
Q5效能過低後會被彈劾嗎?▾
審計報告報監察院後,監察院得提糾正,情節重大才走彈劾。
Q6制度缺失和個人失職差在哪?▾
前者責任指向制度提建議改善,後者才追究承辦人責任。
Q7國營事業也受第69條監督嗎?▾
受。國營事業營運效能在本條射程內,可被提預警性意見。
Q8公務員考試會考第69條嗎?▾
會。本條是審計法效能審計章重點,公職類科高頻考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情形 | 審計機關作為 | 性質 |
|---|---|---|---|
| 第1項 |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 | 通知上級長官+報告監察院;制度缺失者提建議改善 | 事後問責+制度修正 |
| 第2項 | 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 | 向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建議意見 | 柔性建議 |
| 第3項 | 影響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 | 提出預警性意見要求妥為因應 | 事前風險預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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