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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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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69 條
(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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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考
核
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
公共利益
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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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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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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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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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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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考核財務效能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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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核定財務責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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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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