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法 第 69 條(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計機關考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2.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3.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