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9 條(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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