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8 條(審核中央決算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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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68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須注意五事項,含預算相符、收支平衡及與施政方針相適應,並準用於地方政府總決算。
Q · 政府每年花的錢,最後是誰在審、審什麼?
審計機關依審計法 68 條審五件事
依審計法第 68 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必須注意五件事: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平衡、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相適應、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以及各方改善意見。關鍵在於第三、四款已超出「帳目對不對」的合法性審查,進入「錢花得合不合理」的合理性審查。第二項把這套標準準用到地方政府總決算。
深度解讀
每年政府花掉好幾兆元,最後誰來確認這些錢真的花在帳面上說的地方?答案是審計機關(監察院底下的審計部),而第 68 條就是它的檢查清單。最關鍵的是:這份清單不只查「帳目對不對」。它要求審計機關連「歲出有沒有跟國家施政方針相符」「有沒有超出國民經濟能力」都要審。換句話說,這是一種合理性審查,不只是合法性審查。第二項還把同一套標準準用到地方政府總決算,所以你住的縣市政府怎麼花錢,也在這條的射程內。讀懂這條,你就知道政府的錢被盯著的方式,比你以為的更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經濟能力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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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