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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67 條(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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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7條要求審計機關審核決算須注意六款,含經濟程度與施政效能比較,是績效審計的法源。

Q · 審計部查決算,只看有沒有違法嗎?

依審計法第67條,審計機關審核決算須注意六款:違法失職、預算超支或賸餘、計畫完成程度、經濟與不經濟、施政效能及與同類機關比較、其他相關事項。第四、五款讓審計從「查違法」升級為「評績效」,一個百分之百合法卻花大錢辦小事的計畫,審計機關有義務寫進決算審核報告並送立法院。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政府審計就是查帳:錢有沒有亂花、發票對不對、有沒有人貪污。這條把審計的眼睛打開了你看不到的另一半。它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除了查違法失職(第一款),還必須看四件更狠的事:預算是超支還是花不完(第二款)、計畫做成了沒(第三款)、錢花得經不經濟(第四款)、施政效能跟同類機關比起來如何(第五款)。換句話說,一個百分之百合法、卻花大錢辦小事的計畫,審計機關有法律義務把它寫進報告。這就是「績效審計」的法源。你以為審計只能抓貪官,其實它連「合法的浪費」都管得到,而那份報告會送進立法院,攤在陽光下。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67條為決算審核的核心規範,要求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須一併注意違法失職、預算超支或賸餘、計畫完成程度、經濟程度、施政效能及與同類機關比較等六款事項,構成台灣「績效審計」的法定基礎,使政府監督從合法性審查延伸到效能與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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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部查決算,跟查有沒有貪污有什麼不一樣?

差很多。查貪污屬於第一款「違法失職」的範圍,但本條還有五款,重點在第四款「經濟與不經濟」和第五款「效能比較」。就算沒人貪污、單據全合法,只要錢花得不划算、效能輸給同類機關,一樣會被寫進報告。實務上真正讓機關首長頭痛的,往往是這份「合法但無效率」的評語會被攤在立法院。

Q2我是公務員,年底決算只要單據齊全就安全了吧?

不夠。本條第二款連「預算賸餘」(花不完)都要注意,第三款看計畫「已成與未成程度」,第五款還要跟同類機關比效能。單據齊全只過了第一關。與其事後解釋,不如平時就建立計畫績效紀錄和合理的比較基準,審計人員問起時拿得出數據,評語就會客氣很多。

Q3審計部說某計畫「不經濟」,這份報告有什麼用?能讓計畫停掉嗎?

審計報告本身不會直接讓計畫停掉,它的力量在於「法定的公開評價」。依本條第四款做出的「不經濟」認定會送進立法院(憲法第105條),成為刪減預算、質詢、甚至移送監察院的依據。報告是「彈藥庫」不是「扳機」,真正扣下扳機的是看到報告後採取行動的立委和監委,所以報告公布後那段時間最關鍵。

Q4審計法第67條是什麼?

規範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應注意的六款事項,是台灣績效審計的法定基礎,使審計從查違法擴及評效能。

Q5決算審核六款分別是什麼?

違法失職、超支或賸餘、計畫完成程度、經濟與不經濟、施政效能與同類比較、其他相關事項。第四、五款是績效審計核心。

Q6什麼叫「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衡量資源投入與產出是否相稱,合法但花大錢辦小事即屬不經濟,審計機關有義務寫進報告。

Q7績效審計跟合法性審計差在哪?

合法性審計問「有沒有犯法」,績效審計問「做得好不好、值不值得」,第67條第四、五款屬後者。

Q8怎麼用決算審核報告監督政府浪費?

鎖定計畫→調出決算與審計報告→對照第四、五款評語→據以向民代或監察院檢舉施壓。

Q9公務員怎麼準備決算審核才不會被點名?

別只顧單據合規,平時建立計畫績效紀錄與同類機關合理比較基準,對賸餘與未成計畫備妥客觀因素說明。

Q10決算審核報告何時送立法院?

依憲法第105條,審計長就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報立法院。

Q11怎麼證明一個計畫「不經濟」?

以投入成本對照實際使用率、效益與同類機關基準,由審計機關依第四、五款客觀評比,而非主觀好惡。

Q12審計法第67條 vs 第68條差在哪?

67條是各機關/各基金層次的決算審核,68條是中央政府總決算層次,焦點在歲入歲出與總體財政相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審核對象審核重點與67條關係
公務機關(第65條)業務財務會計事務處理、計畫預算執行與績效平時審計的注意事項,67條為決算階段彙整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第66條)資產負債、損益、成本效益事業類決算另加營業效能審核
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第67條)違法失職、超支賸餘、計畫成程度、經濟、效能比較本條,決算審核總注意事項
中央政府總決算(第68條)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總體財政67條為各機關層次,68條為總體層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第20条(正確性・合規性・経済性・効率性・有効性の観点)
🇰🇷 韓國감사원법 및 국가재정법(감사원 결산검사 사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绩效审计・经济性效益性审计相关条款)
🇩🇪 德國§ 90 Bundeshaushaltsordnung(Prüfung der Wirtschaftlichkeit und Ordnungsmäßigkeit durch den Bundesrechnungshof)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art. L111-3(contrôle du bon emploi des fonds publics par la Cour des comptes)
🇺🇸 美國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GPRA) + Generally Accepted Government Auditing Standards(GAO 績效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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