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67 條(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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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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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67條要求審計機關審核決算須注意六款,含經濟程度與施政效能比較,是績效審計的法源。
Q · 審計部查決算,只看有沒有違法嗎?
不只。連花得值不值得都要查
依審計法第67條,審計機關審核決算須注意六款:違法失職、預算超支或賸餘、計畫完成程度、經濟與不經濟、施政效能及與同類機關比較、其他相關事項。第四、五款讓審計從「查違法」升級為「評績效」,一個百分之百合法卻花大錢辦小事的計畫,審計機關有義務寫進決算審核報告並送立法院。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政府審計就是查帳:錢有沒有亂花、發票對不對、有沒有人貪污。這條把審計的眼睛打開了你看不到的另一半。它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除了查違法失職(第一款),還必須看四件更狠的事:預算是超支還是花不完(第二款)、計畫做成了沒(第三款)、錢花得經不經濟(第四款)、施政效能跟同類機關比起來如何(第五款)。換句話說,一個百分之百合法、卻花大錢辦小事的計畫,審計機關有法律義務把它寫進報告。這就是「績效審計」的法源。你以為審計只能抓貪官,其實它連「合法的浪費」都管得到,而那份報告會送進立法院,攤在陽光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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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失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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