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0 條(概算編擬前之提供資料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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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應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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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0 條規定,審計機關須在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提供前年度預算執行的審核資料及建議意見。
Q · 政府編預算前,審計機關依法要先做什麼?
提供前年度預算執行的審核資料與建議
依審計法第 70 條,審計機關在政府編擬下一年度概算之前,必須提供前一年度預算執行的審核資料與建議意見。這等於把「去年錢花得好不好」的檢討結果,往前餵進明年的預算設計。它不是處罰工具,而是制度性的問責環節:審計機關只能提供資料與建議、不能代替行政機關決定預算如何編列,藉此維持事後審核的中立立場。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就是事後抓貪汙、查弊案,查完歸檔就結束。但審計真正的制度設計遠不止於此。審計法第70條藏著一個你大概從沒聽過的齒輪:政府要編下一年度預算之前,審計機關依法必須先提供「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檢討資料和建議意見」。換句話說,去年哪些錢花得浪費、哪個計畫年年編列卻成效不彰,這些審核結果不是看完就算,而是要回頭餵進明年的預算設計裡。這條把「回頭檢討」和「往前編列」綁在同一根螺絲上。你如果在意政府的錢花得對不對,這條給了你一個施力點:審計機關到底提供了什麼建議?預算單位有沒有理會?這不是抽象的監督口號,是白紙黑字的法定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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