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1 條(財務責任之解除條件)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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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1條規定,公務員財務上行為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離職退休交接都不會自動終結責任。
Q · 我退休了,以前經手的帳還算我的責任嗎?
依審計法第71條,公務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在審計機關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前持續存在。離職、退休、調職、交接都只移轉保管,不會終結你任內已發生行為的責任。換言之,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或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的審查決定說了算。
白話解讀
交接清冊簽完、印章繳回、人走出辦公室,大部分公務員以為經手過的帳務責任就此清零。錯。審計法第71條設下一道閘門:你經手的每一筆公款、每一張憑證,責任都「掛帳」在你身上,直到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專門查政府花錢有沒有問題的單位)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你才真的脫鉤。在那之前,就算你退休五年、調到別的機關、那筆預算早就核銷完畢,只要事後查出問題,責任還能回頭找你。這不是行政慣例,是寫進法律的硬規定。它的真正意思是:你的財務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你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說了算。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1條為財務責任解除的核心規範:各機關人員因財務上行為所應負之責任,須經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審查並作成決定准予解除後,始得消滅;在此之前,責任不因離職、退休或業務交接而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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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都退休了,以前經手的帳還會被翻出來要我負責嗎?▾
會。財務責任不會因退休或調職消失,唯一能讓它了結的是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71條作成的審查解除決定。只要沒被正式解除,責任就一直開著。退休前最好整理一份已審計解除的清單並留存原始憑證影本。
Q2業務交接給後手之後,再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看是哪一種責任。交接移轉的是保管責任,由後手負責;但你任內已經發生的行為所生責任不會移轉,仍然是你的。交接時務必逐項點交並載明日期與狀態。
Q3審計機關說的解除責任到底是什麼?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解除?▾
指審計機關審查你經手的財務事項後認定無問題或問題已處理,正式決定免除責任。可請機關主辦會計查詢審核情形,沒有正式解除前一切都還掛在你帳上。
Q4審計法第71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員對財務上行為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是財務課責的核心閘門。
Q5什麼叫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
指經手公款、財物、簽證支出等財務行為所生的賠償或填補責任。
Q6審計機關的審查決定是什麼?▾
審計機關審核財務事項後,就責任有無及是否解除所作的正式決定。
Q7行為責任和保管責任差在哪?▾
已發生行為的責任不隨交接移轉,保管責任則自交接日起由後手承接。
Q8離職前怎麼確認自己沒有未了結的財務責任?▾
盤點經管事項→向主辦會計查詢審計解除狀態→對未解除事項留存原始憑證。
Q9被翻舊帳要求說明時該怎麼做?▾
調出原始憑證、簽核紀錄、交接清冊還原經手範圍,確認是否曾取得解除核定。
Q10審計機關遲遲不審查怎麼辦?▾
透過機關正式函詢審核進度、催促作成決定,讓責任及早確定。
Q11怎麼證明責任不該由我承擔?▾
備齊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的佐證,並釐清是行為責任還是後手的保管責任。
Q12審計法71條的責任 vs 一般行政懲戒差在哪?▾
71條是財務上的賠償填補責任,懲戒是針對違失的行政處分,兩者可能並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havior_liability | custody_liability |
|---|---|---|
| 移轉對象 | 已發生行為責任(不移轉,永遠是行為人的) | 保管責任(交接日起移轉給後手) |
| 解除方式 | 須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 點交完成即由後手承接保管 |
| 退休影響 | 退休不終結 | 離職即終止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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