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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1 條(財務責任之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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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1條規定,公務員財務上行為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離職退休交接都不會自動終結責任。

Q · 我退休了,以前經手的帳還算我的責任嗎?

算。要審計機關審查決定才解除

依審計法第71條,公務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在審計機關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前持續存在。離職、退休、調職、交接都只移轉保管,不會終結你任內已發生行為的責任。換言之,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或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的審查決定說了算。

深度解讀

交接清冊簽完、印章繳回、人走出辦公室,大部分公務員以為經手過的帳務責任就此清零。錯。審計法第71條設下一道閘門:你經手的每一筆公款、每一張憑證,責任都「掛帳」在你身上,直到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專門查政府花錢有沒有問題的單位)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你才真的脫鉤。在那之前,就算你退休五年、調到別的機關、那筆預算早就核銷完畢,只要事後查出問題,責任還能回頭找你。這不是行政慣例,是寫進法律的硬規定。它的真正意思是:你的財務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你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說了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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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