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71財務責任之解除條件

快速跳轉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1條規定,公務員財務上行為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離職退休交接都不會自動終結責任。

Q · 我退休了,以前經手的帳還算我的責任嗎?

算。要審計機關審查決定才解除

依審計法第71條,公務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在審計機關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前持續存在。離職、退休、調職、交接都只移轉保管,不會終結你任內已發生行為的責任。換言之,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或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的審查決定說了算。

白話解讀

交接清冊簽完、印章繳回、人走出辦公室,大部分公務員以為經手過的帳務責任就此清零。錯。審計法第71條設下一道閘門:你經手的每一筆公款、每一張憑證,責任都「掛帳」在你身上,直到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專門查政府花錢有沒有問題的單位)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你才真的脫鉤。在那之前,就算你退休五年、調到別的機關、那筆預算早就核銷完畢,只要事後查出問題,責任還能回頭找你。這不是行政慣例,是寫進法律的硬規定。它的真正意思是:你的財務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你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說了算。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1條為財務責任解除的核心規範:各機關人員因財務上行為所應負之責任,須經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審查並作成決定准予解除後,始得消滅;在此之前,責任不因離職、退休或業務交接而當然終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都退休了,以前經手的帳還會被翻出來要我負責嗎?

會。財務責任不會因退休或調職消失,唯一能讓它了結的是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71條作成的審查解除決定。只要沒被正式解除,責任就一直開著。退休前最好整理一份已審計解除的清單並留存原始憑證影本。

Q2業務交接給後手之後,再出問題是誰的責任?

看是哪一種責任。交接移轉的是保管責任,由後手負責;但你任內已經發生的行為所生責任不會移轉,仍然是你的。交接時務必逐項點交並載明日期與狀態。

Q3審計機關說的解除責任到底是什麼?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解除?

指審計機關審查你經手的財務事項後認定無問題或問題已處理,正式決定免除責任。可請機關主辦會計查詢審核情形,沒有正式解除前一切都還掛在你帳上。

Q4審計法第71條是什麼?

規定公務員對財務上行為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是財務課責的核心閘門。

Q5什麼叫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

指經手公款、財物、簽證支出等財務行為所生的賠償或填補責任。

Q6審計機關的審查決定是什麼?

審計機關審核財務事項後,就責任有無及是否解除所作的正式決定。

Q7行為責任和保管責任差在哪?

已發生行為的責任不隨交接移轉,保管責任則自交接日起由後手承接。

Q8離職前怎麼確認自己沒有未了結的財務責任?

盤點經管事項→向主辦會計查詢審計解除狀態→對未解除事項留存原始憑證。

Q9被翻舊帳要求說明時該怎麼做?

調出原始憑證、簽核紀錄、交接清冊還原經手範圍,確認是否曾取得解除核定。

Q10審計機關遲遲不審查怎麼辦?

透過機關正式函詢審核進度、催促作成決定,讓責任及早確定。

Q11怎麼證明責任不該由我承擔?

備齊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的佐證,並釐清是行為責任還是後手的保管責任。

Q12審計法71條的責任 vs 一般行政懲戒差在哪?

71條是財務上的賠償填補責任,懲戒是針對違失的行政處分,兩者可能並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havior liabilityCustody liability
移轉對象已發生行為責任(不移轉,永遠是行為人的)保管責任(交接日起移轉給後手)
解除方式須審計機關審查決定點交完成即由後手承接保管
退休影響退休不終結離職即終止保管

Behavior liability

移轉對象
已發生行為責任(不移轉,永遠是行為人的)
解除方式
須審計機關審查決定
退休影響
退休不終結

Custody liability

移轉對象
保管責任(交接日起移轉給後手)
解除方式
點交完成即由後手承接保管
退休影響
離職即終止保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会計検査院による検査と弁償責任の制度)
韓國감사원법(감사원의 회계검사·변상책임 판정 제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监督与责任追究)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i.V.m. Art. 114 GG(Entlastung nach Prüfung durch den Bundesrechnungshof)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contrôl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 quitus/déchar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 名詞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