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1 條(財務責任之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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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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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1條規定,公務員財務上行為的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離職退休交接都不會自動終結責任。
Q · 我退休了,以前經手的帳還算我的責任嗎?
算。要審計機關審查決定才解除
依審計法第71條,公務員對財務上行為應負的責任,在審計機關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前持續存在。離職、退休、調職、交接都只移轉保管,不會終結你任內已發生行為的責任。換言之,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或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的審查決定說了算。
深度解讀
交接清冊簽完、印章繳回、人走出辦公室,大部分公務員以為經手過的帳務責任就此清零。錯。審計法第71條設下一道閘門:你經手的每一筆公款、每一張憑證,責任都「掛帳」在你身上,直到審計機關(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專門查政府花錢有沒有問題的單位)正式審查決定准予解除,你才真的脫鉤。在那之前,就算你退休五年、調到別的機關、那筆預算早就核銷完畢,只要事後查出問題,責任還能回頭找你。這不是行政慣例,是寫進法律的硬規定。它的真正意思是:你的財務責任有沒有了結,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你長官說了算,是審計機關說了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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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