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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2 條(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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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2條規定,第58條所列公有現金財物發生損失時,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過失即足成立。

Q · 公家的東西在我保管時不見了,我又沒偷,為什麼要我賠?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公物損失你個人要賠

依審計法第72條,第58條所列現金、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損失時,審計機關查核的不是你有沒有監守自盜,而是你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這個標準比一般人的小心更高,要求像專業盡責的管理者那樣盤點、上鎖、維護。只要被認定未盡此注意,即使只是過失,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就要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深度解讀

政府的東西不見了、壞了、損失了,誰來賠?答案不是「機關吸收」,也不是「大家攤」,而是看一個標準:負責保管或主管的人,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法律上一個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標準,意思是像一個謹慎盡責的專業管理者那樣去看管)。審計法第72條把這把尺架在機關長官和主管人員頭上:當第58條所列的現金、財物遺失毀損損失發生,審計機關一查,認定你沒盡到這個程度的注意,你個人就要負損害賠償之責。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不要求你「故意」,只要你「該注意而沒注意」,賠償責任就成立。換句話說,你不是因為偷或貪才賠,是因為「沒看好」就要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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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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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2 條規定:「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