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2 條(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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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2條規定,第58條所列公有現金財物發生損失時,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過失即足成立。
Q · 公家的東西在我保管時不見了,我又沒偷,為什麼要我賠?
依審計法第72條,第58條所列現金、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損失時,審計機關查核的不是你有沒有監守自盜,而是你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這個標準比一般人的小心更高,要求像專業盡責的管理者那樣盤點、上鎖、維護。只要被認定未盡此注意,即使只是過失,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就要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白話解讀
政府的東西不見了、壞了、損失了,誰來賠?答案不是「機關吸收」,也不是「大家攤」,而是看一個標準:負責保管或主管的人,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法律上一個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標準,意思是像一個謹慎盡責的專業管理者那樣去看管)。審計法第72條把這把尺架在機關長官和主管人員頭上:當第58條所列的現金、財物遺失毀損損失發生,審計機關一查,認定你沒盡到這個程度的注意,你個人就要負損害賠償之責。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不要求你「故意」,只要你「該注意而沒注意」,賠償責任就成立。換句話說,你不是因為偷或貪才賠,是因為「沒看好」就要賠。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2條為公物保管賠償責任之問責規範:當第58條所列現金、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係機關長官或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所致者,該人員應就損害負個人賠償責任,其歸責門檻以過失為已足,不以故意或不法佔有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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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72條是什麼?▾
公物損失時,保管的長官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要個人負賠償責任。
Q2沒有故意也要賠嗎?▾
是,本條以過失為門檻,只要該注意而未注意即成立賠償責任。
Q3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是什麼程度?▾
比一般人更高的客觀標準,要求像專業盡責管理者那樣盤點、上鎖、維護、通報。
Q4機關長官也要賠嗎?▾
要,本條明列機關長官為責任對象,監督鬆散本身就是未盡注意。
Q5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注意?▾
靠事發當下的盤點表、門禁紀錄、保養紀錄、損失報告等即時證據。
Q6損失是被偷的也要賠嗎?▾
竊賊負刑責,但你若管理鬆散、門禁形同虛設,仍可能被認定未盡注意而賠。
Q7賠償責任怎麼解除?▾
依審計法第71條,財務上行為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Q8數人共管出事誰賠?▾
依審計法第73條,不能確定何人疏失時,由共管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機關長官 | 主管人員 |
|---|---|---|
| 責任類型 | 監督責任(監督鬆散即未盡注意) | 直接保管責任(保管疏失即未盡注意) |
| 抗辯重點 | 已建立並落實管理制度(簽到、盤點、稽核) | 已落實具體保管措施且損失非己過失 |
| 歸責門檻 | 過失即足 | 過失即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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