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2 條(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2條規定,第58條所列公有現金財物發生損失時,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應負個人損害賠償責任,過失即足成立。
Q · 公家的東西在我保管時不見了,我又沒偷,為什麼要我賠?
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公物損失你個人要賠
依審計法第72條,第58條所列現金、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損失時,審計機關查核的不是你有沒有監守自盜,而是你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這個標準比一般人的小心更高,要求像專業盡責的管理者那樣盤點、上鎖、維護。只要被認定未盡此注意,即使只是過失,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就要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深度解讀
政府的東西不見了、壞了、損失了,誰來賠?答案不是「機關吸收」,也不是「大家攤」,而是看一個標準:負責保管或主管的人,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法律上一個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標準,意思是像一個謹慎盡責的專業管理者那樣去看管)。審計法第72條把這把尺架在機關長官和主管人員頭上:當第58條所列的現金、財物遺失毀損損失發生,審計機關一查,認定你沒盡到這個程度的注意,你個人就要負損害賠償之責。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不要求你「故意」,只要你「該注意而沒注意」,賠償責任就成立。換句話說,你不是因為偷或貪才賠,是因為「沒看好」就要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審計法 第 5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