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3 條(連帶賠償(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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