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3 條(連帶賠償(一))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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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3 條規定,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遺失毀損且查不清責任歸屬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和同事一起保管的公物出事,查不出是誰的錯,我也要賠嗎?
依審計法第 73 條,數人共同經管的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若無法確定誰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誰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各經管人員就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機關可單獨向任何一人追討全額。後段更規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的人即使沒親手經管也被拉進連帶。先賠的人事後再依內部分擔向其他共管人求償。
白話解讀
三個人共同保管一批公有財物,東西損失了,但查不出到底是誰沒看好、誰故意、誰重大過失,這時候怎麼辦?審計法第73條給了一個對經辦人很不利的答案:既然分不清誰的錯,那就大家一起扛,每個人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審計機關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人賠出全部金額,賠的人事後再去跟其他人分攤)。更狠的是後半句:「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也就是出主意慫恿的那個人,就算沒親手經管,也被當成共同行為人一起拉進來連帶。這條等於告訴所有共同經管公物的人:你的命運跟同組的人綁在一起了,他出包查不清,你可能要替全部買單。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3 條為公務財務責任的連帶歸責規範:當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而責任歸屬無法個別確定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並視為共同行為人,將舉證不能的風險分配給全體共管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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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東西不是我弄丟的,為什麼要我跟同事一起賠?▾
因為審計法第73條處理的正是「數人共同經管、查不出是誰的錯」的情況。法律的選擇是:既然責任歸屬不能確定,就由全體共管人連帶負責,審計機關可以單獨向任何一人追全額。你能脫身的關鍵不是喊「不是我」,而是把責任查清楚、證明特定損失明確是某人造成,讓案件從『不能確定』變成『可以確定』,連帶的前提就瓦解了。
Q2我只是出個主意,又沒實際經手,也要連帶賠嗎?▾
可能要。本條後段明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的人在法律上被當作共同行為人一起拉進連帶責任,不因為沒親手經管就免責。界線在於你的言行是「單純提供意見」還是「積極促成那個錯誤決定」,把當時的對話脈絡與你實際扮演的角色釐清,是抗辯的重點。
Q3被審計機關追了全額之後,可以跟其他共管人要回來嗎?▾
可以。連帶債務人對外各負全部責任,但對內依民法第280條按應分擔部分平均負擔。你先行賠付超過自己分擔額的部分,得向其他共管人求償。保存好你已賠付的單據,是日後要回分攤額的籌碼。
Q4審計法第 73 條是什麼?▾
規範數人共同經管公物發生損失、卻查不清責任時的連帶賠償,並把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是公務財務責任的連帶歸責條款。
Q5什麼叫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出主意、慫恿他人便宜行事導致損害的人,法律上被當作共同行為人,即使沒親手經管也要負連帶責任。
Q6什麼是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依交易上一般觀念,具相當知識經驗者應盡的客觀注意義務,標準高於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
Q7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可向連帶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被追的人賠完再向其他人求償分攤。
Q8共管公物出事被認定連帶該怎麼自保?▾
舉證特定損失明確是某人造成,讓案件從『不能確定』變『可以確定』,連帶的前提即瓦解。
Q9被審計機關單獨追全額後怎麼跟同事要回分攤?▾
先依限賠付止損,保存賠付單據,再依民法第 280 條向其他共管人請求應分擔額。
Q10一開始共同經管要怎麼劃清責任界線?▾
以書面明定各人保管標的、負責範圍與交接時點,每次交接、盤點都留簽收紀錄。
Q11被指為造意人要怎麼抗辯?▾
釐清你的言行是『單純提供意見』還是『積極促成錯誤決定』,前者不構成造意。
Q12審計法 73 條的連帶 vs 72 條的個別責任差在哪?▾
72 條是責任可確定時由特定主管個別賠;73 條是責任查不清時由全體共管人連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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