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3 條(連帶賠償(一))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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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3 條規定,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遺失毀損且查不清責任歸屬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和同事一起保管的公物出事,查不出是誰的錯,我也要賠嗎?
依審計法第 73 條,數人共同經管的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若無法確定誰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誰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各經管人員就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機關可單獨向任何一人追討全額。後段更規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的人即使沒親手經管也被拉進連帶。先賠的人事後再依內部分擔向其他共管人求償。
白話解讀
三個人共同保管一批公有財物,東西損失了,但查不出到底是誰沒看好、誰故意、誰重大過失,這時候怎麼辦?審計法第73條給了一個對經辦人很不利的答案:既然分不清誰的錯,那就大家一起扛,每個人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審計機關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人賠出全部金額,賠的人事後再去跟其他人分攤)。更狠的是後半句:「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也就是出主意慫恿的那個人,就算沒親手經管,也被當成共同行為人一起拉進來連帶。這條等於告訴所有共同經管公物的人:你的命運跟同組的人綁在一起了,他出包查不清,你可能要替全部買單。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3 條為公務財務責任的連帶歸責規範:當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而責任歸屬無法個別確定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並視為共同行為人,將舉證不能的風險分配給全體共管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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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 73 條是什麼?▾
規範數人共同經管公物出事、查不清責任時的連帶賠償,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2東西不是我弄丟的為什麼要連帶賠?▾
因為責任歸屬無法確定,法律改由全體共管人連帶負責,審計機關可單獨追任何一人全額。
Q3造意人沒碰錢也要賠嗎?▾
要。後段明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者一併連帶。
Q4被審計機關追了全額怎麼辦?▾
先依限賠付止損,再依內部分擔關係向其他共管人求償。
Q5怎麼證明損失不是我造成的?▾
舉證該特定損失明確是某人所致,讓案件從『不能確定』變『可以確定』,連帶前提即瓦解。
Q6連帶責任和個別責任差在哪?▾
個別責任各賠各的比例,連帶責任任一人都可能被追全額再回頭分攤。
Q7這條和民法第 185 條有關嗎?▾
同一法理。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源自民法共同侵權規定。
Q8賠了之後可以跟同事要回來嗎?▾
可以。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向其他共管人求償應分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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