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73 條(連帶賠償(一))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3 條規定,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遺失毀損且查不清責任歸屬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和同事一起保管的公物出事,查不出是誰的錯,我也要賠嗎?

依審計法第 73 條,數人共同經管的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若無法確定誰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誰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各經管人員就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機關可單獨向任何一人追討全額。後段更規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的人即使沒親手經管也被拉進連帶。先賠的人事後再依內部分擔向其他共管人求償。

白話解讀

三個人共同保管一批公有財物,東西損失了,但查不出到底是誰沒看好、誰故意、誰重大過失,這時候怎麼辦?審計法第73條給了一個對經辦人很不利的答案:既然分不清誰的錯,那就大家一起扛,每個人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審計機關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人賠出全部金額,賠的人事後再去跟其他人分攤)。更狠的是後半句:「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也就是出主意慫恿的那個人,就算沒親手經管,也被當成共同行為人一起拉進來連帶。這條等於告訴所有共同經管公物的人:你的命運跟同組的人綁在一起了,他出包查不清,你可能要替全部買單。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3 條為公務財務責任的連帶歸責規範:當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而責任歸屬無法個別確定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並視為共同行為人,將舉證不能的風險分配給全體共管人承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第 73 條是什麼?

規範數人共同經管公物出事、查不清責任時的連帶賠償,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2東西不是我弄丟的為什麼要連帶賠?

因為責任歸屬無法確定,法律改由全體共管人連帶負責,審計機關可單獨追任何一人全額。

Q3造意人沒碰錢也要賠嗎?

要。後段明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者一併連帶。

Q4被審計機關追了全額怎麼辦?

先依限賠付止損,再依內部分擔關係向其他共管人求償。

Q5怎麼證明損失不是我造成的?

舉證該特定損失明確是某人所致,讓案件從『不能確定』變『可以確定』,連帶前提即瓦解。

Q6連帶責任和個別責任差在哪?

個別責任各賠各的比例,連帶責任任一人都可能被追全額再回頭分攤。

Q7這條和民法第 185 條有關嗎?

同一法理。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源自民法共同侵權規定。

Q8賠了之後可以跟同事要回來嗎?

可以。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向其他共管人求償應分攤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19条(共同不法行為者の責任・教唆者及び幇助者を共同行為者とみなす)
🇰🇷 韓國민법 제760조(공동불법행위자의 책임·교사자·방조자를 공동행위자로 본다)
🇨🇳 中國民法典第1168条、第1169条(共同侵权及教唆帮助的连带责任)
🇩🇪 德國BGB § 830(Mittäter und Beteiligte・Anstifter und Gehilf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240(responsabilité du fait personnel・co-auteur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76(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