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法 第 73 條(連帶賠償(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