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3 條(連帶賠償(一))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3 條規定,數人共同經管之公有財物遺失毀損且查不清責任歸屬時,各經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Q · 和同事一起保管的公物出事,查不出是誰的錯,我也要賠嗎?
要。查不清責任時全體共管人連帶賠
依審計法第 73 條,數人共同經管的公有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或損失,若無法確定誰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誰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各經管人員就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機關可單獨向任何一人追討全額。後段更規定「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出主意慫恿的人即使沒親手經管也被拉進連帶。先賠的人事後再依內部分擔向其他共管人求償。
深度解讀
三個人共同保管一批公有財物,東西損失了,但查不出到底是誰沒看好、誰故意、誰重大過失,這時候怎麼辦?審計法第73條給了一個對經辦人很不利的答案:既然分不清誰的錯,那就大家一起扛,每個人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審計機關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個人賠出全部金額,賠的人事後再去跟其他人分攤)。更狠的是後半句:「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也就是出主意慫恿的那個人,就算沒親手經管,也被當成共同行為人一起拉進來連帶。這條等於告訴所有共同經管公物的人:你的命運跟同組的人綁在一起了,他出包查不清,你可能要替全部買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同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