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4 條(連帶賠償(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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