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4 條(連帶賠償(二))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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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4條規定,剔除繳還款項未能依限追還時,簽證有故意或過失的機關長官、代簽人及主辦會計,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錢是別人領的,為什麼蓋章的我要賠?
依審計法第74條,當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的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若查明對該支出簽證的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這些核章者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提是兩個:款項確實追不回(或追不齊),且簽證者有可歸責的故意或過失。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劃掉一筆不該花的錢,決定要「剔除或繳還」(認定這筆支出不合規定,必須從經費中扣掉或要相關人退回國庫),照理應該找拿錢的人追回來。但如果這筆款項追不回、追不齊呢?審計法第74條把矛頭往上抬:當查明機關長官、或他授權代為簽署的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在「簽證」(簽名核章證明這筆支出合法可付)這筆支出時有故意或過失,他們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原本該還錢的人跑了、賠不出來了,當初在這筆錢上蓋章放行的長官和會計,就要替這個窟窿買單。這條的本質是:你的簽名不只是一個流程動作,它是一張個人擔保,擔保這筆支出沒問題,出事追不回時,這張擔保會回頭找你。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4條是公務財務責任章的「簽證補位賠償」規範:當應剔除或繳還的不法或不當支出無法向領款人全額追回時,將賠償責任延伸至對該支出簽證有故意或過失的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使其連帶補足國庫缺口,本質是把核章行為轉化為個人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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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74條是什麼?▾
規定剔除或繳還款項追不回時,簽證有過失的長官、代簽人、主辦會計連帶賠償。
Q2簽證連帶賠償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且簽證者對該支出有故意或過失,兩者缺一不可。
Q3授權代簽人責任跟長官一樣重嗎?▾
代簽人明文列為責任人,但範圍依授權與應審查事項界定,不必然與長官相同。
Q4如何證明自己簽證沒有過失?▾
保留核章時審查的憑證、依據與核對紀錄,證明已盡權責範圍內的注意義務。
Q5審計法第74條跟第72條差在哪?▾
72條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一般財務賠償,74條專指簽證支出且款項追不回的連帶賠償。
Q6連帶賠償後可以向領款人求償嗎?▾
簽證者賠償後對真正領款人保有內部求償權,連帶賠償不等於最終負擔。
Q7什麼叫『未能依限悉數追還』?▾
依審計機關通知的限期追繳後,款項仍未全額追回或追齊,是連帶責任的發動前提。
Q8主辦會計人員一定要賠嗎?▾
須查明其對簽證有故意或過失;若已依會計法令完成審核且無可歸責,不在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f72 | f73 | f74 | f75 | f76 |
|---|---|---|---|---|---|
| 適用情形 | 財務行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致損害 | 數人共管之遺失毀損不能確定責任歸屬 | 剔除繳還款項追不回且簽證有過失 | 出納簽發超額或誤付款項 | 簿籍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 |
| 責任人 |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 共同經管人 | 長官/授權代簽人/主辦會計 |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相關製表審核人員 |
| 責任型態 | 賠償責任 | 連帶賠償 | 連帶賠償 | 連帶賠償 | 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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