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4 條(連帶賠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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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4條規定,剔除繳還款項未能依限追還時,簽證有故意或過失的機關長官、代簽人及主辦會計,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錢是別人領的,為什麼蓋章的我要賠?
因簽證有過失且款項追不回時,核章者連帶補位賠償
依審計法第74條,當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的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若查明對該支出簽證的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這些核章者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提是兩個:款項確實追不回(或追不齊),且簽證者有可歸責的故意或過失。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劃掉一筆不該花的錢,決定要「剔除或繳還」(認定這筆支出不合規定,必須從經費中扣掉或要相關人退回國庫),照理應該找拿錢的人追回來。但如果這筆款項追不回、追不齊呢?審計法第74條把矛頭往上抬:當查明機關長官、或他授權代為簽署的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在「簽證」(簽名核章證明這筆支出合法可付)這筆支出時有故意或過失,他們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原本該還錢的人跑了、賠不出來了,當初在這筆錢上蓋章放行的長官和會計,就要替這個窟窿買單。這條的本質是:你的簽名不只是一個流程動作,它是一張個人擔保,擔保這筆支出沒問題,出事追不回時,這張擔保會回頭找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故意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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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