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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74 條(連帶賠償(二))

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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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74條規定,剔除繳還款項未能依限追還時,簽證有故意或過失的機關長官、代簽人及主辦會計,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錢是別人領的,為什麼蓋章的我要賠?

依審計法第74條,當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的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若查明對該支出簽證的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有故意或過失,這些核章者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提是兩個:款項確實追不回(或追不齊),且簽證者有可歸責的故意或過失。

白話解讀

審計機關劃掉一筆不該花的錢,決定要「剔除或繳還」(認定這筆支出不合規定,必須從經費中扣掉或要相關人退回國庫),照理應該找拿錢的人追回來。但如果這筆款項追不回、追不齊呢?審計法第74條把矛頭往上抬:當查明機關長官、或他授權代為簽署的人、以及主辦會計人員,在「簽證」(簽名核章證明這筆支出合法可付)這筆支出時有故意或過失,他們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意思是,原本該還錢的人跑了、賠不出來了,當初在這筆錢上蓋章放行的長官和會計,就要替這個窟窿買單。這條的本質是:你的簽名不只是一個流程動作,它是一張個人擔保,擔保這筆支出沒問題,出事追不回時,這張擔保會回頭找你。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74條是公務財務責任章的「簽證補位賠償」規範:當應剔除或繳還的不法或不當支出無法向領款人全額追回時,將賠償責任延伸至對該支出簽證有故意或過失的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使其連帶補足國庫缺口,本質是把核章行為轉化為個人擔保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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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第74條是什麼?

規定剔除或繳還款項追不回時,簽證有過失的長官、代簽人、主辦會計連帶賠償。

Q2簽證連帶賠償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且簽證者對該支出有故意或過失,兩者缺一不可。

Q3授權代簽人責任跟長官一樣重嗎?

代簽人明文列為責任人,但範圍依授權與應審查事項界定,不必然與長官相同。

Q4如何證明自己簽證沒有過失?

保留核章時審查的憑證、依據與核對紀錄,證明已盡權責範圍內的注意義務。

Q5審計法第74條跟第72條差在哪?

72條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一般財務賠償,74條專指簽證支出且款項追不回的連帶賠償。

Q6連帶賠償後可以向領款人求償嗎?

簽證者賠償後對真正領款人保有內部求償權,連帶賠償不等於最終負擔。

Q7什麼叫『未能依限悉數追還』?

依審計機關通知的限期追繳後,款項仍未全額追回或追齊,是連帶責任的發動前提。

Q8主辦會計人員一定要賠嗎?

須查明其對簽證有故意或過失;若已依會計法令完成審核且無可歸責,不在此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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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財務行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致損害數人共管之遺失毀損不能確定責任歸屬剔除繳還款項追不回且簽證有過失出納簽發超額或誤付款項簿籍報告與原始憑證不符致公款受損
責任人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共同經管人長官/授權代簽人/主辦會計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相關製表審核人員
責任型態賠償責任連帶賠償連帶賠償連帶賠償賠償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予算執行職員等の責任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第4条(予算執行職員の弁償責任)
🇰🇷 韓國회계관계직원 등의 책임에 관한 법률 제4조(회계관계직원의 변상책임)
🇩🇪 德國§ 48 Beamtenstatusgesetz(Beamtenhaftung für vorsätzliche/grob fahrlässige Pflichtverletzung)i.V.m. § 34 BHO
🇫🇷 法國Responsabilité personnelle et pécuniaire / régime de responsabilité des gestionnaires publics(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ord. n° 2022-408)
🇺🇸 美國Antideficiency Act (31 U.S.C. §§ 1341, 1349-1351) + accountable officers' pecuniary liability (31 U.S.C. § 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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