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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7 條(其他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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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 條規定,未設審計處室的機關,其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確保監督無死角。

Q · 機關沒有設審計室,它的帳誰來查?

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室兼理

依審計法第 7 條,未設審計處(室)的機關,其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直接辦理,或由上級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兼理。組織上沒有審計單位,不代表監督上有空白。這條與第 3 至第 6 條的審計管轄分工搭配,確保每一塊政府支出都有明確單位負責查核。

深度解讀

不是每個機關都大到有自己的審計室。新成立的、規模小的、業務單純的機關,可能根本沒設審計處(室)。你會不會以為這種機關因此就沒人查帳、變成監督的死角?第7條就是專門堵這個洞的:沒設審計室的機關,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直接辦理,或由上級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兼理」(順便一起管)。意思很直接,組織上的缺位不等於監督上的缺位。一個機關不能拿「我們沒有審計單位」當免死金牌。這條看起來只是內部分工,但它的真正功能是讓審計網沒有破洞,每一塊政府的錢,無論機關大小,都有一個明確的單位要負責去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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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7 條規定:「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