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7 條(其他審計)
未設審計處(室)者,其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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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7 條規定,未設審計處室的機關,其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確保監督無死角。
Q · 機關沒有設審計室,它的帳誰來查?
依審計法第 7 條,未設審計處(室)的機關,其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直接辦理,或由上級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兼理。組織上沒有審計單位,不代表監督上有空白。這條與第 3 至第 6 條的審計管轄分工搭配,確保每一塊政府支出都有明確單位負責查核。
白話解讀
不是每個機關都大到有自己的審計室。新成立的、規模小的、業務單純的機關,可能根本沒設審計處(室)。你會不會以為這種機關因此就沒人查帳、變成監督的死角?第7條就是專門堵這個洞的:沒設審計室的機關,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直接辦理,或由上級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兼理」(順便一起管)。意思很直接,組織上的缺位不等於監督上的缺位。一個機關不能拿「我們沒有審計單位」當免死金牌。這條看起來只是內部分工,但它的真正功能是讓審計網沒有破洞,每一塊政府的錢,無論機關大小,都有一個明確的單位要負責去查。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7 條為組織補位規範:當政府機關未設置審計處(室)時,其財務審計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直接辦理,或由上級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兼理,使審計監督不因機關規模或組織不全而出現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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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沒有審計室,它的錢就沒人查了嗎?▾
不會。審計法第 7 條規定改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組織缺位不等於監督真空。
Q2什麼是兼理審計?▾
兼理是把該機關的審計職權完整委由指定的審計處室行使,查核結果的法律效力與正規審計相同。
Q3兼理審計的效力會打折嗎?▾
不會。兼理審計與正規審計的拘束力相同,能做出有效力的審定,不是「順便管管」的弱化版本。
Q4審計法第 7 條和第 6 條差在哪?▾
第 6 條處理已設審計處室機關的審計分工,第 7 條補的是未設審計處室機關的監督歸屬。
Q5哪些機關可能沒有審計室?▾
新成立、規模小、業務單純或任務編組性質的公務單位,常因組織精簡未設審計處室。
Q6向審計機關檢舉被以『該單位沒審計室』推託怎麼辦?▾
可直接引用第 7 條,要求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堵住推託空間。
Q7兼理是誰指定的?▾
由上級審計機關指定就近的審計處(室)兼理,屬審計機關內部的管轄調度。
Q8第 7 條的兼理和第 8 條的委託辦理有何不同?▾
第 7 條因機關未設審計室而由就近審計處室兼理;第 8 條是審計機關間為辦理便利的委託調度,兩者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審計執行單位 | 法源 |
|---|---|---|
| 機關已設審計處(室) | 由該機關自己的審計處(室)辦理 | 審計法第 6 條 |
| 機關未設審計處(室) | 由各該管審計機關辦理,或指定就近審計處(室)兼理 | 審計法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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