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8 條(委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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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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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8 條規定,審計機關為辦理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委託決定須通知原委託機關,讓跨域弊案能合法接力查核並留下責任軌跡。
Q · 審計機關可以把案子委託給別的審計機關辦嗎?
可以,但委託決定須通知原委託機關,責任不脫手
依審計法第 8 條,審計機關為辦理之便利,得將審計事務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關鍵限制是:委託決定必須通知原委託機關,責任鏈仍掛在原機關手上。設計目的是讓跨縣市、跨機關的複雜弊案不會斷在管轄邊界,而是能由具人力或地利的機關接力查核,且每次委託都留下書面軌跡,責任歸屬清楚。
深度解讀
審計機關也會遇到自己鞭長莫及的時候。一個弊案的帳,可能橫跨好幾個機關、好幾個縣市,原本管轄的審計機關不見得有人力或地利去查全部。第8條給了它一個工具:為了辦理的便利,可以把審計事務委託給別的審計機關去做,但有一個關鍵動作,委託的決定必須通知原委託機關。你可能覺得這只是機關內部的行政小事,但它的意義在於:審計機關之間不是各掃門前雪,遇到跨域的複雜案件,可以互相調度、接力查下去,而且每一次委託都留下書面軌跡,責任歸屬清清楚楚,不會在管轄交界處斷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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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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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