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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 第 9 條(專技事項之諮詢與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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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9條允許審計機關就特殊技術、監視、鑑定事項諮詢或委託外部專業辦理,但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Q · 審計機關委外做工程鑑定,是不是鑑定人說了算?

不是,最終決定權仍在審計機關,不外包。

依審計法第9條,審計機關遇特殊技術、監視、鑑定事項時,可諮詢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但條文明定「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意即鑑定意見只是專業參考,最終的審計認定與責任始終留在審計機關身上,不會因委外而移轉到鑑定人。

深度解讀

帳本上的數字是死的,現實裡的弊端是活的。一條道路該鋪多厚的瀝青、一台採購的設備是不是規格灌水、一筆工程的土方量有沒有虛報,這些光看財務報表是看不出來的。第9條給了審計機關一個重要能力:遇到涉及特殊技術、需要監視或鑑定的事項,可以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甚至委託他們去做。但有一條底線守得很死:不管諮詢誰、委託誰做,最後的決定權仍然回到原委託的審計機關手上。你可能以為審計就是會計師查帳,其實它的射程遠比帳本寬。這條讓審計能借用外部專業的眼睛,看穿純財務數字背後的真實,同時確保最終判斷不被外包出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鑑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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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9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