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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6 條(特種機關及公營事業審計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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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6 條規定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的財務,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審計。

Q · 台電、中油這種國營事業的帳到底誰在查?

依審計法第 6 條,由各該組織範圍的審計處(室)辦理

依審計法第 6 條,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如台電、中油、公股銀行)、公有事業機關(如自來水、大眾運輸)的財務審計,一律由各該組織範圍對應的審計處(室)辦理。重點是「誰查誰」由法律寫死,不是機關自己挑願意被誰查,確保半官半商的公帑沒有監督真空。

深度解讀

政府的錢分很多種口袋,一般行政機關的帳是一種,但還有三種特別的:特種公務機關(像帶有機密或特殊任務性質的單位)、公有營業機關(台電、中油、公股銀行這類國家在做生意的事業)、公有事業機關(自來水、大眾運輸這類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你可能以為這些「半官半商」的單位錢怎麼花沒人盯,其實審計法第6條把它們鎖死了:每一種都由「各該組織範圍」對應的審計處或審計室直接查帳。換句話說,國家拿你的稅金去開公司、辦事業,這些錢一樣逃不過審計這道關,而且是誰查誰、由法律寫死,不是哪個機關自己挑願意被誰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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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6 條規定:「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組織範圍審計處(室)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